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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概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其中,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同时,根据《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及目前司法实践的要求,本类案件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财政部等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法院认定虚假称述行为人有罪且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
简言之,若投资人在国内A、B股证券市场因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且该虚假陈述行为已经受到公权力部门的惩处,则投资人可向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所在地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损失。
二、股民索赔需准备的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的公证原件(公证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可提供原件的不需要公证);
2、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开户申请表或证券开户确认单(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3、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原件(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对账时间: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具体内容:需包括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其他要求: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三、股民损失如何计算
证券虚假陈述作为一种在证券市场中发生的民事侵权行为,按侵权法之“全部赔偿原则”,投资者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法条依据:《若干规定》第30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依据《若干规定》第31条和第32条之规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1
、第31条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即:(买入平均价-卖出平均价)*所持证券数量;
2、第32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即:(买入平均价-基准价)*所持证券数量但是在投资者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更正日期间还存在多次买入、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何计算买入平均价,《若干规定》并未有进一步规定。四、诉讼费如何计算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特别要说明的是:所有缴纳的诉讼费,在胜诉后,由法院退回至原告
第一步:将签字或盖章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寄回给您,至此,委托手续办理完毕,您没有需要办理的事情了,维权工作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静候佳音、分享利益
事务,第一时间向您汇报案件进展情况,等待收取案件赔偿款后,按照约定分享利益。
1号世纪汇广场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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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前期仅需支付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