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申请行政赔偿,如何计算实际遭受的损失?

数月前,法官召集包括我在内的两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一起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除违法建筑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案情很明了,原告在本地老街拐角处拥有一处祖宅,90年代末,未申请办理建房手续便在其上加盖一层,并将整栋楼对外出租。如今,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拆迁范围,街道拆迁办上门协商,提出下面一层补偿按照有证房计算,上面一层则按照无证房计算(非违建,违建是零补偿)。原告认为如果按此标准,上层100多个平方米仅能获赔30余万元,故而坚决反对。

时隔一个月,执法单位上门张贴限期拆除处罚通知书,但在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前便对顶楼实施拆除。

案件判决结果先不谈,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法院判决执法部门败诉,原告必定会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旨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赔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使得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上述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在过去,行政赔偿更多地起到象征性意义,也就是说受损一方获得的赔偿低于实际遭受的损失,也被称为抚慰性赔偿标准。目前更多的是一种补偿性标准,也就是受损一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与实际遭受的损失基本相同。

以上述案件为例,原告想要公平合理的赔偿,首先要关注的是房屋被拆除时价值如何评估?城管拆除房屋后、法院判决生效前房屋价格出现大幅度的上涨,是将拆除时、还是判决时市场价格作为赔偿的标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因此,原则是按照拆除行为时市场价格计算损失,但是对于不动产、大宗商品等,由于价值很容易发生波动,如果按照原值计算损失,似乎也有失公允。

回到案件本身,原告原本希望二楼无证楼层能够参照底层有证房的标准进行补偿,但因无法出示产权证或建房许可证,即便原告可能因被告执法程序不规范原因胜诉,但在提起行政赔偿时,同样只会按照当地无证房的标准进行赔偿,而无证房和有证房的拆迁补偿数额差距甚大。

因此,法院组建合议庭的目的不仅未审理案件后判决谁赢谁输,更期望能进行庭后调解,达成定分止争、事心双解的作用,但在沟通后,执法部门仍坚持以无证房屋的标准进行赔偿,最后调解未果,双方各自等待判决结果。


申请行政赔偿,如何计算实际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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