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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规定了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形。

原文如下:

本次《管理要求,结合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相互衔接的立体惩戒体系更加成熟的实际情况,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同时,证监会正在认真研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司法部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一、修订背景

现行《管理办券法律服务水平,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思路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

证券法律业务、提供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应增加了新的证券法律业务种类,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非上

(二)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三)完善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规定。

求。

务所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建立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部门或者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同时要求从事风险控制工作的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通过介入业务主要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严格控制风险,并制作风险控制工作底稿(第十二条)。

务未报备案,未按规定保存有关文件资料,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已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再作重复性规定,删除了一些冗余条款(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和四十条),使条文内容更加精炼。同时,对于其他一些违反《证券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立法授权范围内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证监会、司法部就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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