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遭受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投资者如何索赔?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最常见的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发生率日益增多,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因此为了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给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加以遏制和震慑,面对此类虚假陈述所产生的纠纷,广大投资者应积极寻求司法途径来解决,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首先我们需准确了解何为证券虚假陈述。证券虚假陈述,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这里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等。上市公司若存在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受损失的投资人可在起诉条件成就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要求索赔。
索赔条件:
符合上市”身份资格”和”行为资格”的投资者,可以在法定前置条件成就后、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索赔诉讼。
一、身份资格
可以索赔的投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种类型,换言之,除了股民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投资者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投资者,都具有索赔的身份资格。
二、行为资格
根据《若干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索赔资格的投资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买入该股票;
2. 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或上市公司自行更正之前,未全部抛售;
3. 投资者在上述时间段内因投资相应股票而存在亏损,盈利的投资者不能索赔。
4.投资者是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或”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完成的买入或卖出交易,不包括协议转让而形成的交易;
5. 投资者在上述交易中,受虚假陈述行为影响而产生亏损,系统性风险造成的亏损除外。
三、法定前置条件
证监会或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已生效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通常为3年。有下列三种起算之日:(一)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参加索赔需提供的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
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对账单需体现: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成交时间、成交股票代码或股票名称、交易股数、成交价格、印花税、佣金等。
2、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证券账户查询单
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包含所有证券账户。
3、经公证证明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股票交易对账单需确保每一页都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或是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