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被取保候审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2022 年 12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 号)所涉及事项被无锡市公安局立案调查,财务总监钱**、财务经理刘*接受调查。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7 日收到无锡市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锡公(经)取保字(2024)7、6 号】,钱**、刘*已办理取保候审,期限自 2024 年 5 月 7 日起算。
目前,钱**女士、刘*先生能够正常履职,公司日常经营运作正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模塑科技将 2019 年度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收
2、模塑科技确认北汽模塑 202
3、模塑科技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
4、模塑科技 2021 年度发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长、总经理曹**,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决策者、知悉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管人员财务经理刘*,虽不是模塑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模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曹**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朱**、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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