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告要求被告公司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
调解情况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从保护股东权利、高效化解企业与股东矛盾出发,查阅卷宗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并积极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朱某生提出公司需进行年化结算并要求退股。承办人一方面向公司负责人释明《公司法》对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积极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原告朱某生的退股诉求。 最终,鹤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同意退还原告朱某生出资金额160000元、年化结算金额7000元,原告朱某生也同意在收到上述款项后退出相应股权及经营活动,并配合被告鹤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十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淇滨法院近年来采取“快立、快审、快结”方式,高效化解企业与股东之间矛盾,打造专业化涉企审判工作队伍,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法治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本地区整体经济平稳、健康、持续发展。该案中,淇滨法院自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至2022年3月23日调解结案,仅用20天将双方矛盾予以化解,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也为高效率解决涉企纠纷、构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典型示范。
供稿:民二庭
编辑:郜梦佳
审核:宣教处 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