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 1、2023年9月15日*ST太安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23号)。2、2023年12月1日,*ST太安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40号)。3、2023年12月26日,*ST太安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4、2024年5月6日,*ST太安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4〕第<15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拟决定终止*ST太安股票上市交易。 二、违法事实1、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太安堂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ST太安索赔条件受损股民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1、2019-01-31到2022-06-15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2-06-16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2、2019-04-10到2023-09-15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3-09-16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 3、2019-04-10到2022-08-26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2-08-27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4、2019-01-31到2022-08-23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2-08-24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