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到底是什么意思?一文中,我们了解到在特定的情形下,法院裁判公司人格否认,原本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有限责任的防火墙被击穿。本文我们将阐述“如何避免人格否认”。

一、概述

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认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有详细的论述(链接见文末),本文将其梳理成图进行分析。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公司人格否认,要满足行为和结果两个条件。行为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结果是“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二、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滥用行为”的情形分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三类。

1.人格混同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资金财产方面财务记载不清、混用,无法有效区分股东与公司的财产。

2.过度控制则主要体现为母子公司之间的利益输送、不当利益划分;以及抽走资金新开类似公司。

3.资本显著不足是“滥用行为”的第三种情形,体现为股东投入较小的注册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这三种情形只要符合一种,又发生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结果,就可能构成公司人格否认,从而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防范措施

1.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每一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避免股东无偿使用公司的资金、财产。

3.避免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频繁的资金往来,导致财产无法区分。

4.关联交易应价格公允、依法审批,避免利益输送。

5.尽量确保股东与公司之间人员、业务的独立性,特别是财务人员的独立性。

6.尽量保持经营场所的有效区分。


如何避免“公司人格否认”,防止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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