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市公司锦州港被证监会查出财务造假,4年虚增营业收入高达86亿元。证监会拟对该公司及一众高管罚款2300多万元,并对公司进行“戴帽”(股票名称前加“ST”字母,以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警示)。
据锦州港公布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多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2018-2021四年间,锦州港共虚增营收86亿元,虚增利润1.79亿元,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达到当年财报披露营业收入的56.13%,虚增利润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7.78%。也就是说,在这一年,锦州港的营业收入不足财报披露水平的一半,而财报中的利润额也因此大涨。这样的注水财报发布后,必然会吸引投资者,让不少人作出买入公司股票的决定,在证监会2023年11月决定因信披违规对公司立案调查时,锦州港的股价是3.14元,而到这次证监会出具处罚事先告知书,锦州港近日复牌跌停,股价仅为2.17元,后续该公司股票很可能继续下跌甚至被退市,数万名股东损失惨重。
值得注意的是,锦州港已经进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再是纯粹的国企,国资虽然仍是第一大股东,但已不具有实际控制权,其第二、第三大股东都是民资,其总经理也是由第二大股东委派的。但是,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国企及其委派的董事长,仍然要对公司财务造假承担责任。国资作为第一大股东,应该履行大股东的职责,不能只派驻一个董事长却不实际参与管理,任由管理层财务造假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锦州港连续多年财务造假,不禁让人想起另一家上市公司獐子岛。獐子岛财务造假被查处后,证监会仅对公司及高管罚款150余万元,引起及其高管,被巨额罚款共计2300多万元(此次处罚相比之下虽然金额大增,但并非顶格)。
但只是证监会的罚款和市场禁入,不足以震慑财务造假等证券违法,必须要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证券法第21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第161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獐子岛案中,獐子岛原董事长、总裁吴某某被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及其他罪名数罪并罚,判处15年有期徒刑,其他11名责任人也被判刑。锦州港案以及最近证监会作出的系列处罚案件,也应该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投资者的损失也需要赔偿。证券法规定作虚假信息披露的信披义务人要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还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以便利众多投资者提起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此种情况下,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代表所有有权索赔的投资者(除非该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参加此诉讼)向法院登记权利。
投资者追回损失的渠道虽然有了,集体诉讼的引入,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讼累,但真要挽回损失,仍然费时费力,而且非常困难。有的上市公司资不抵债破产了,即使赢赔之难,可见一斑。
财务造假等造成投资者损害的计算方法复杂,很多投资者可能并不知道自己受到了损失,有权索赔,或者有的虽然想索赔,但是不知道如何参加代表人诉讼。毕竟普通人很难时刻关注全国各地法院的开庭信息。
为了方便投资者索赔,应该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每一个可以索赔的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都应该主动征集投资者委托,代表所有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向责任人索赔。或者可以扩大特别代表人的范围,允许一定数量的投资者选出代表作为特别代表人提出诉讼。毕竟,只有真正受到损失的投资人,才更有动力向责任人追索。而个别诉讼以及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可能导致诉讼碎片化,部分投资人早一步提起诉讼获得优先赔偿,如果责任人最后资不抵债,对后提起诉讼的投资人来说并不公平。最公平的办法,就是把同一案由的所有诉讼合并审理,并由特别代表人代表所有受损失的投资者,按照统一的计算规则,算出每个受害人损失的额度,然后统一赔付。
如果责任人资产足以赔付所有人的损失,当然皆大欢喜,每个投资者都可以得到全额赔付,如果责任人资不抵债,那就需要由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或者高管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规定,在公司债券发行阶段,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先行赔付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先行赔付后,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这一规定应该扩展到公司上市之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应该先行赔付,之后再向上市公司索赔。国资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或者哪怕仅仅是大股东,同样应该对其控股、参股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以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辛省志
责编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