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造假了,投资者可以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很多散户都在说,凭什么过去的事情却要现在的投资者来承担。

这么想只在第一层,第二层是,现在持有特发信息的投资者都还不一定有资格索赔

但是哪些人可以提起是有规定的。

我们需要先了解两个概念,一个是虚假陈述实施日(简称“实施日”),一个是虚假陈述更正日(简称“更正日”)。还有一个虚假陈述揭露日,但是这次应该用不到,我们就不详细说。

只有在实施日至更正日(或揭露日)之间交易的投资者才有资格提起诉讼。

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比如在特发信息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用特发信息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的日期作为实施日。

我们看,特发信息财务造假的内容包括营收、成本、利润等,这些内容都是包括在年度报告中的,所以我们进一步就要看年度报告是什么时候披露的。而特发信息是自2015年至2019年持续造假,所以我们可以用2015年年度报告发布的日期作为实施日。

在“巨潮资讯网”查询发现,特发信息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的时间是2016年4月26日。

OK,起算点就有了,为2016年4月26日。

那更正日呢。更正日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我们同样在巨潮资讯网上可以查到,2022年4月30日,特发信息发布了《关款、存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科目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因此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而尽管特发信息于2023年5月8日公告收到《立案通知书》(可以认定为“揭露日”),但时间在更正日之后,2022年4月30日至2023年5月8日之间这段时间就不能算了。

因此,结束点也有了,为2022年4月30日。

因此,可以初步认定,只有在2016年至2022年4月30日之间实施了交易行为,才能够被认定为与特发信息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才具备索赔的基础。


上市公司财务作假,哪个时间段可以索赔诉讼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