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会计原理,解锁财、管奥秘,洞悉原理精髓,助力管理决策。问题三、2023年年报显示,关于投资者与仁智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你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请结合证券虚假陈述案最新进展情况、可比诉讼情况,说明未计提预计负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面临承担大额赔偿责任的风险。【公司回复】(一)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诉讼时效已于2023年9月届满。截至本函回复之日,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及收到诉前调解材料案件合计金额为2,853.00万元:1、24名投资者的案件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其中:(1)12名投资者的案件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深圳中院已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上述投资者全部诉讼请求,涉案金额402.30万元;(2)8名投资者的案件已开庭,尚未收到深圳中院的判决,涉案金额为341.37万元;(3)4名投资者已经撤诉,涉案金额为316.42万元。2、剩余涉案金额1,792.90万,为已收到深圳中院诉前调解材料但尚未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案件。(二)可比诉讼情况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公开渠道查询,发现存在较多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已判决情况下未计提预计负债的案例,举例如下:1、文峰股份(0)投资者索赔诉讼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2014年12月20日文峰集团与陆永敏签署协议,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1亿股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88%)转让给陆永敏,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查,该股权转让实际是以自然人陆永敏的名义代文峰集团持有(以下简称股份代持)。由于本公司在2014年12月23日公司发布的公告、2014年12月24日《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5年中期报告中均未如实披露股份代持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陆永敏等16名责任人员)【2017】2号,对本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部分中小投资者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将公司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文峰股份2018年4月1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计738件(另有15件未收到诉讼材料不知诉讼金额),诉讼金额共75,848,442.89元。已结案件共计735件,包括:(1)中小投资者主动撤诉案件704件,涉案金额66,053,572.65元;(2)判决驳回中小投资者诉讼请求的案件共计33件,涉案金额4,794,870.24元。仍在法院审理当中的未决案件共计3件,诉讼金额共计5,237,250.49元。公司管理层根据已结案情况,无法判断尚未结案诉讼需支付的金额,公司2017年度未计提预计负债。2、迅游科技(300467)投资者索赔诉讼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根据迅游科技2022年4月22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二级市场投资者陈海江、陈国江、张仁明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诉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合计10,760,289.94元。原告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2018年年度业绩快报》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18年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及时修正,从而导致其投资损失。成都中院于2021年12月7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截至迅游科技2021年年度报告出具日,陈海江、陈国江、张仁明已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公司2021年度未计提预计负债。3、中基健康(000972)投资者索赔诉讼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2014年7月7日中基健康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8号,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会计师、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等责任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中基健康于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6月2日期间,累计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65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上述65起案件的起诉金额共计约人民币21,249,617.19元。根据公司申请,此案管辖权依职权移送至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截至中基健康2017年4月15日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公司截至2016年报告期末,诉讼案件中的65名投资者,其中33名投资者因未缴纳诉讼费用,六师中院已裁定为撤诉处理;9名投资者因开庭未到,六师中院已裁定为撤诉处理;年报披露前,公司收到六师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3份,判决驳回23名投资者诉讼请求,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10,035,232.12元。公司2017年度未计提预计负债。4、汇嘉时代(603101)投资者索赔诉讼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2019年4月30日汇嘉时代发布关于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19年7月,汇嘉时代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书》。谢家菊等投资者认为汇嘉时代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投资遭受损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汇嘉时代赔偿其投资损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月对上述投资者诉讼立案,涉诉金额共315.42万元。截至汇嘉时代2022年4月16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家菊等部分投资者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诉讼请求;部分投资者提出撤诉申请。公司2021年度未计提预计负债。5、众兴菌业(002772)投资者索赔诉讼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2022年04月0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2022年04月0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众兴菌业在2023年4月、10月公告,沈某英等59名自然人投资者(涉诉金额713.64万元)及4名自然人投资者(涉诉金额10.81万元)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众兴菌业在2023年10月公告,公司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甘01民初261号),对59名原告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众兴菌业在2024年3月1日公告,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甘民终555号),对一审判决中的一名原告袁某波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众兴菌业2024年3月26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59名自然人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已判决,4名自然人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裁定原告撤诉。公司在2023年度未计提预计负债。(三)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诉讼时效已于2023年9月届满。截至本函回复之日,未决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涉诉金额约2,.28万元(其中:尚未判决案件的涉诉金额约341.37万;已收到诉前调解材料但尚未进入法院正式诉讼程序案件的涉诉金额约1,792.90万),以上金额为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尚未考虑原告交易决策与虚假陈述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而无须赔付情况,也未考虑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导致投资者损失应予扣减的情况。由于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交易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最终应承担的赔付金额尚无法预估,对证券虚假陈述期间的投资者可能赔付的金额目前无法可靠计量,因此未计提预计负债。综上所述,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面临承担大额赔偿责任的风险。若将岁月开成花,人生何处不芳华。欢迎大家后台私信想看的案例内容,小编帮你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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