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乐视网财务造假事件,行为恶劣、对证券市场影响巨大,受到了媒体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其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并启动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共有2495名投资者参与诉讼,判决金额高达20.4亿元。笔者代理了大量股票投资者股票索赔诉讼案件,其中也包含乐视网,研读了乐视网判决书后,将笔者个人的法律观点作出以下评析:

看点1

判决书篇幅巨大。判决书共计239页,对案件审理的来龙去脉、各方参与乐视网财务造假的情况、各方阐述的观点、以及北京金融法院的判决观点,有充分的描述和论述。相较于其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判决书,可谓是篇幅巨大。

看点2

案件复杂程度大、法院审理工作难度大,案件跨度周期长。被告共计24名,包括乐视网公司;乐视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乐视网提供服务的中级机构。审判组包含法官在内,共计12名,审判长为北京金融法院院长。自2021 年 9 月 30 日法院公告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至2023年9月21日作出判决书,共计两年时间。

看点3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本案应根据法律规定,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算三年诉讼时效。乐视网披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是2021 年 4 月 12 日,但证监会显示的公布时间为2021年4月2日,那么这就出现了时间偏差。据笔者了解的情况,证监会的网站显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滞后性,通常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行为人后,再从其官网公布。虽然显示为2021年4月2日,但证监会实际公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能要晚于2021年4月2日。因此笔者认为,该案的诉讼时效应自2021 年 4 月 12 日起算。

看点4

非公开发行过程欺诈发行与二级市场投资者交易决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北京金融法院的观点为: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2022)第十一条第二项中“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之规定,应差异化区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如果原告在交易市场购买的案涉股票可以直接追踪确认其来自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则不排除原告投资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股票。具体到乐视网案件,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限售期至2017 年 8 月 8 日,揭露日为2017 年 7 月 11 日。因此,原告投资者在揭露日前不可能买入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最终认定,本案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欺诈发行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交易决定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但是,法院没有论述非公开发行过程是否造成了股价诱多的效果。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2022)关于虚假陈述行为和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的规定。如果非公开发行使投资者误认为乐视网资产规模扩大而买入股票,从而造成了股价明显诱多的效果,是否可以据此认定非公开发行是单独成立的一项虚假陈述行为,对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决策造成误导呢?经笔者查询,乐视网分别在2014、2014、2016年进行了三次非公开发行。判决书中仅论述了2016年的非公开发行。那么,三次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如何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呢?值得进一步探讨。

看点5

新股申购的投资者纳入索赔范围。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若干规定》(2022 年)在适用范围上并未区分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也就是说,除个别特殊情形外,《若干规定》(2022 年)原则上适用于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在新股发行的情况下,需要根据披露的信息进行发行询价从而确定发行价格,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会根据价格进行投资。在此过程中,乐视网实施了虚假陈述,而通过新股申购的原告,其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并且新股申购也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实施,符合《若干规定》(2022 年)第十一条关于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的要件。因此,本院认定通过新股申购取得股份登记的投资者,其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看点6

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的投资者纳入索赔范围。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若干规定》(2022 年)改变了此前将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其他交易方式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做法。在证券发行市场,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认购证券的,因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无论相关证券的发行是公开发行还是私募,都构成合同一方当事人(发行人)对相对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在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因此交易证券并遭受损失的,因交易关系发生在投资者之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并非投资者交易活动的相对人,无论交易方式是集中竞价交易还是协议转让,都构成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根据《若干规定》(2022 年)第一条,上述情况都属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若干规定》(2022 年)一体化进行规范。

看点7

股票期权激励行权获得的股票投资者未作处理。乐视网在经营过程中曾推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原告投资者通过在行权期以行权价格行权而取得乐视网股票。本院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据此,该部分投资者就股票期权的行权的重要条件是乐视网董事会的授出决定。而之所以有这样的授权决定,是因为该部分投资者是乐视网的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就此而言,该部分投资者通过行权获得股票与通过证券交易场所的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买入股票并不相同,不适合在本案代表人诉讼中与通过证券交易场所的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买入股票的投资者一并进行救济,本院对基于股权激励行权方式获得股票的相关赔偿请求,在本案中不做处理,相关当事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看点8

扣减证券系统风险时,未考虑乐视网在行业板块指数的权重比例影响。

经笔者查询,在乐视网虚假陈述揭露日即2017年7月11日,乐视网在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指数(852221.SL)的权重为26%。对于原告投资者提出的扣减过高的疑问,是否有更好的办法,值得进一步讨论。

看点9

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损失不存在非系统风险的影响。

看点10

明确机构投资者没有更高注意义务。

看点11

各中介机构的具体责任承担。对于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平安证券承担10%连带责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承担1.5%连带责任,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连带责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0.5%连带责任。相较于其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本案判决中介机构承担的责任比例相对很低。例如:华泽钴镍(000693)欺诈上市,四川高院判决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00%连带责任;康美药业(600518)财务造假,广州中院判决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00%连带责任。

看点12

北京金融法院关于“统筹考虑绝对赔偿数额与赔偿责任比例”的论述。这大概是在论述并解释,为何本案判决中级机构责任比例相对很低。

笔者小结

北京金融法院针对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作出判决,考虑到本案的影响面较大,因此本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司法实践的前言观点,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另外提示,未参加本次诉讼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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