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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过程是相对比较缓慢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7条仅仅是关于证券违法行为的笼统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的规定》亦由于立法与司法的限制,人民法院对于证券违法行为的赔偿性案件持不予受理的态度。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出台,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及救济途径才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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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的概念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记载、误导性陈述、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或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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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的类型
“根据行为的性质进行区分,证券违法行为可以分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和其他证券违法行为。”对于证券虚假陈述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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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民事责任性质在学术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观点: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说、法定责任说。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中接下来我们就采用侵权责任说探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而言,违法行为可表现为:“积极方式的作为包括主观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作出背离事实真相的陈述和记载。如捏造、虚构或篡改行为;不作为形式的表现是遗漏行为,及对依法应作陈述和记载的事项而未作记载和陈述。”
证券虚假陈述损失原因:
1、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最为常见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国家政策对证券市场造成的。例如1999年,国家为了把持续低迷的股市恢复正常,在6月15日的人民日报上,以本报特约评论员的名义发表了名为《坚定信心 规范发展》的文章,不久深沪两市综合指数急剧攀升,10天后深沪两市的当日总成交量就高达833亿,而此前在5月18日的成交量仅为41亿元。投资者因系统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由于与虚假陈述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在此期间即便发生了虚假陈述行为,也必须将这些系统风险产生的损失排除在外。
2、投资者自身原因遭受的损失。进入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由于知识水平、获取信息、分析信息的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因为自身能力的局限或者判断失误而导致损失,显然这一类损失是不能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进行赔偿的。
3、虚假陈述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虚假陈述行为固然会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但是除虚假陈述行为之外的其它违法行为,比如内部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也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这些违法行为还可能会交织在一起,共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正确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时,应当区分不同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将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虚假陈述之外的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排除在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之外。
损害事实:
有损害才有赔偿,所以民事赔偿是以损害事实为基础的。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而言,损害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发行市场上的虚假陈述使投资者遭受的所缴股款及其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损失;二、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投资利益方面的损失,其计算方法依据投资人卖出证券的时间不同而存在差异;三、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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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
诉讼要点
2002年1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2002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证券虚假陈述的诉讼作出了详细规定:
1、起诉条件:《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条件依据普通民事诉讼的要求。
2、相关证据的准备: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3、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原告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移送先立案法院。
4、案件审理方式:有条件的法院可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
5、选定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法院可与当事人商定代表人。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法院可商定该机构或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从目前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证券虚假陈述是在证券市场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债权违法行为纠纷诉讼,伴随着证券投资者的法律与权利意识的增强,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