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恶意索赔人也真是奇了怪,为什么不能好好提出自己的诉求呢?非得提出一些过分要求,给自己贴标签呢?过分的要求自然得不到支持,来看看都有哪些,怎样处理回复,依据是什么!
例一:如所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能,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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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_adlist–>1.投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予受理,请向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投诉。
2、举报: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请向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
依据:
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将举报移送给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并非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职责,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无权确定有关事项的监管部门。其他部门的职权,由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确定,市场监管部门没有跨部门移送的义务。
(法律有规定的就按法律办!)
畅通等),请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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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_adlist–>依据:
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投规定的材料的;”
就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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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_adlist–>因****原因,本局决定终止调解。
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告诉你终止调解就行了,该起诉您起诉去!)
<!–article_adlist[回复要点:
]article_adlist–>不
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早就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0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二是《办法》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组织现场调解、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和对实名举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时,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但采用何种告知方式,
(依法给你回复就行了,不影响你任何权利,还非要书面回复?)
例五: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向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依法责令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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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_adlist–>请按时参加调解。
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调解是自愿的,行政机关中立调解就行,还责令赔偿?)
例六:举报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特向贵局提出履职申请,退款赔偿,查处、奖励、核定侵权责任,案情调查笔录、是否处罚决定书告知本人。
<!–article_adlist[回复要点:
]article_adlist–>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请按要求参加调解;行政机关会依法履行职责处理投诉举报事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告知相关事宜,其他请求内容,请通过法定途径依法获取。
依据:
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只能通过调解方式调解,侵权是民事关系,需要你自己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会依法就举报事项开展调查,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理,也可以在复议、仲裁、诉讼程序中根据有关机关和当事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案卷材料。
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不是按你的要求履职。法律规定需要告知你举报处理结果的有七类:竟限告假龙正标(竟然限制告假的龙正标):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广告违法行为、企业信息虚假公示行为、垄断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标准违法行为。
(一张纸就要这么多东西,想多了吧?)
总结:
你投诉,我就受理调解;你举报,我就核查立案,你、我、商家三方主体,你好我好大家好,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你不想好好的,只想自己好,那还能有好?
来源:市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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