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新疆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与多名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系多名投资者主张该上市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从而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导致股价下跌造成其股票投资损失,要求上市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案件。本系列案具备原告投资者众多、索赔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影响大、专业性要求高、损失计算复杂等特点。
“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优秀结果,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二
案例分析
(一)本系列案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1.新疆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以及相关节点的认定问
题;
2.新疆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的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
3.新疆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的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代理思路
1,应当以新疆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自查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资金转贷给关联方的行为之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首先,主张《3.15自查公告》的发布日期为本案的揭露日。《3.15自查公告》揭露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方式和范围符合法定的空间上的全国性、时间上的首次性,且该公告能够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对市场起到了足够的警示作用。《3.15自查公告》揭露的内容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其次,提出《4.30调查公告》不能成为本案揭露日的原因。《4.30调查公告》时间上不具有首次性,不应认定为虚假陈述的揭露日,该公告的内容与案涉虚假陈述之间不具有对应性,无法起到风险警示的作用。汇嘉公司于5月6日开市后股价下跌并非因《4.30调查公告》警示所致,而是受到中美贸易战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影响。
2.投资者所主张的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部分投资者所主张的损失并不存在。
首先,新疆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自查公告揭露案涉虚假陈述后,投资者已经充分了解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内容、性质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但部分投资者仍然多次买入汇嘉公司股票,证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并未对该部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因此,部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与汇嘉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
其次,本团队在诉讼中还向法院提交了每个投资者持股期间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对其造成损失的证据,并主张上市公司在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时应当扣除该部分损失。就系统性风险而言,本团队绘制了近年来上证指数、行业指数与上市公司股价变动的对比图,证明即便投资者实际遭受了投资损失,其主张的损失系由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导致,与汇嘉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损失因果关系。
3.应当以先进先出为原则,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投资损失更为准确客观。使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时,针对投资者每次买入股票测算一次买入成本,卖出股票的成本以前一次买入均价为计价依据,即买入均价等于本次购入的股票金额加上本次购入前的持股成本的和除以本次购入股票的数量加上本次购入前股票的数量的和,用公式表述为:本次买入平均价=(原有库存证券成本+本次购进价格x本次购进数量)÷(原有库存证券数量+本次购进数量)。此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已被上海、广州等多地法院采纳作为计算投资者实际损失的依据,其优点在于可以实际考虑从实施日到揭露日整个期间,投资者每次买入股票的价格和数量,同时也剔除了因为卖出证券导致的盈亏,对从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多次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成本认定更合理,也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4.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不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不具备重大性。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是指违法行为对投资者决定的可能影响,其主要衡量指标可以通过违法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来判断。从虚假陈述实施日及揭露日前后汇嘉公司股价走势可以看出,汇嘉公司股价及成交量走势并未明显偏离大盘指数,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并未对汇嘉公司的交易量及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不具有重大性。
三
判决结果
本系列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均支持我方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上市公司取得不赔偿的佳绩。
四
典型意义
在过往的司法判例中,主要以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作为认定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的标准。《九民会议纪要》规定”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但2022年1月《虚假陈述侵已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新疆高院亦认为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更无需审查案涉虚假陈述与投资者主张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偿规定》第十条规定”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变化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也反映了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趋势,对律师办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五
结语和建议
案件纠纷肇始于新疆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行为,其于2019年3月15日发布自查公告予以披露,迅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并随之接受调查、受到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案件最终能取得完美的代理结果离不开每一位勤勉尽责的团队成员的努力与付出。
转载于:福律小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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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