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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维权)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仍可起诉。(亚太药业维权入口)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投资者诉亚太药业股票索赔示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亚太药业向投资者赔偿部分损失,任军、陈尧根、上海新高峰对亚太药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亚太药业赔偿义务的5%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4月22日,亚太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亚太药业因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浙江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索赔损失。

式。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网上公开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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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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