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mpirejsl  老师们好,请教一下,上市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吗?@阿白  上市公司下属企业解散,破产清算或者兼并重组、工商注销等,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吗?  @vicky  请问上市公司如果需要注销多个子公司的话,需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9.10”第二条款规定,对其进行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吗?回复:一、本人之前在陆续发布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价格是否为1元股?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是否需要按评估值来确认增资价格?》、《子公司将对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并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贷款(授信)业务,上市公司是否须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需要履行信披义务?《如何判断和区分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主要子公司、主要参股公司、次要子公司?《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出资为董监高或法定代表人购买责任保险或法人保险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委托理财?是否需要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指定以孙公司资产为第三方进行担保,那孙公司的法人及董事如何免责?等文章中,对上市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关系已阐述过多次,核心论点体现在:1、全资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即法人独资)。既然是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那这个法人股东自然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持有100%的股份,在业务、财务、人事、机构、资产等方面对子公司实施绝对的控制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全资子公司在设立时的资金来源,自然来源于上市公司,即上市公司按1/出资额的价格投资设立。日后子公司无论盈亏与否,上市公司均承担100%的责任。控股子公司是指该公司的股东中至少为两个或以上,但其中一个股东的出资额或股份比例达到50%以上但未达到100%,能对子公司在业务、财务、人事、机构、资产等方面实施一定控制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既然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那上市公司作为最大的股东自然处于控股地位,日后子公司发生盈亏与否,上市公司只须按股份比例承担有限责任。2、上市公司(子公司)进行对外担保,须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以此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安全,同时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指定孙公司资产为第三方进行担保,首先是必须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子公司才有资格和权利安排孙公司的资产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换句话说,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没有得到批准和授权,子公司是无权安排和进行的;再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若将此担保行为追溯至源头,名义上是子公司指定孙公司资产为第三方进行担保,但担保的最终实质,还是上市公司为第三方进行担保,只不过中间是以孙公司的名义进行。毕竟,无论是孙公司还是子公司,都是在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若出现因担保而造成的损失,最终影响到的是整个上市公司的利益。3、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时,必须经审慎研究后才能做出决策,而全体董事做出的决策一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落实到子公司层面,子公司则必须无条件的按上市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决议严格予以执行和实施。一旦出现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的,首先是追究上市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因为这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与子公司(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无关。4、上市公司为全体董监高购买责任保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方可执行并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理,子公司为法定代表人购买法人保险,也须提交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但鉴于子公司股东会审议事项为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行为,故上市公司也须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披露《关于子公司为法定代表人购买法人保险的公告》)。 二、从上述回复中不难看出,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拥有100%的控制权,且全资子公司在设立时的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日后子公司无论盈亏与否,上市公司均承担100%的责任,控股子公司则按股份比例承担有限责任,但鉴于均在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若全资(控股)子公司出现重大事项造成的损失,最终影响到的是整个上市公司的利益。这其中,就包括了子公司因亏损进行破产清算、兼并重组、工商登记注销在内。子公司从设立到盈利到亏损,再走到破产清算、兼并重组乃至最终工商登记注销这一步,损失最严重的不言而喻,自然为上市公司,即上市公司以壮士断腕的方式彻底清理,以保证日后不再被其拖累,虽损失严重,但实为无奈和忍痛割肉之举。那在对待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清算、兼并重组乃至工商登记注销的审批权限上,是否需要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下面分析如下。 三、根据深交所三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三节董事会之第“2.3.8”条,以及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之第“3.3.83.3.10”条规定:2.3.8《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作出具体规定。3.3.8 董事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3.3.10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是否充足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从上述三条规定中不难看出,子公司自投资设立后,后续进展期间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乃至最终走向破产清算,上市公司董事会自始自终是知晓的,因为这不仅影响到整个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且根据对子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原则,每年末都要对长期股权投资做减值测试,若发生减值的情形须计提坏账损失准备(如子公司资金往来收不回则对其他应收款做减值准备等),均整体反映在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中;此外,定期报告中也会持续反映子公司的经营状况。故子公司出现亏损、资不抵债、兼并重组乃至破产清算,根据第“3.3.83.3.10”条中董事应当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是否充足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规定,明显属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集体考虑和审议的情形。况且,处置子公司亏损、资不抵债、兼并重组乃至破产清算、注销等重大事项,不是一人所能决定的行为,必须上升到董事会的层面审议,也正如第“2.3.8”中指出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以体现董事会全体成员的集体意志。 四、回过头来看,根据每家上市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会议规则等制度规定,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权限,有的是上市公司董事长直接作出个人决定即可,有的是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即可,有的是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即可,虽审批权限不一,但子公司一旦设立完成,即纳入到上市公司整体财务合并报表范围中,纳入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范畴,予以统筹规划,全盘考虑。至于后续进展如何,如子公司向银行贷款、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套期保值、应收账款质押、新增股东、注册资本变更(增资、减资)、参与土地竞拍、兼并重组、破产清算、工商注销等重大业务和事项,自然须报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如前所述,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以体现董事会全体成员的集体意志。否则,明显违反了《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五、20191031日,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根据公告内容显示,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全资子公司-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峰)进行破产清算。截止2019930日,公司对辽宁华峰长期股权投资10,000万元,已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0,000万元,债权51,774.16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45,627.92万元。待法院裁定辽宁华峰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将不再将其承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上述对辽宁华峰债权中无法收回的部分将在合并报表层面形成损失。对公司的具体影响也需待破产清算方案明确后方能确定,公司将依据最终清算结果,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辽宁华峰破产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有一定负面影响,但有利于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改善和提高。分析:从该案例中不难看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辽宁华峰予以破产清算,实为无奈和忍痛割肉之举,从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0,000万元和债权减值准备45,627.92万元可以看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及时从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剥离,虽对上市公司当期利润有一定负面影响,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上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改善和提高。同时也看到,辽宁华峰进行破产清算,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审批的结果,体现了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意志,非一人决断。换句话说,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必须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方为有效。而至于是否需要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完全没有必要。首先,辽宁华峰今天走到破产清算这一步,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明显是经过长期巨亏的洗礼后才彻底沦落为上市公司的弃子,其巨亏演变过程是一个明眼所见的事实,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资产减值》、《股票上市规则(20194月修订)》、《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以及内部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每年将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之后再予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披露,股东乃至整个资本市场对子公司亏损的每一步进程是十分清楚的。换句话说,历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每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后,子公司走到破产清算这一步时已是接近尾声,回天无力,而资产犹如剥笋被层层剥光一样所剩无己,已无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其次,虽说当初投入巨资设立子公司时被纳入重要子公司序列,但因逐步的亏损,慢慢的降级为主要子公司,再降级为次要子公司,直至最终沦为弃子,走到这一步,别说重要子公司、主要子公司资格谈不上,次要子公司也不够格,既然连次要子公司的资格都无所谈起,破产清算自然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仅董事会这一层面断腕割肉就足以了。最后,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辽宁华峰作出破产清算的决定是本着对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任的态度,为防止其未来继续破坏整个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防止其波及上市公司的经营恶化,及早的断腕割肉,严格的遵守了《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故此,对辽宁华峰进行破产清算,作为股东大会执行机构的董事会完全有此审议批准的权限。 六、20191119日,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677.SH)披露了《关于拟对控股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编号:2019-063)。根据公告内容显示,20191118日,公司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控股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近期以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海派)债务连续违约逾期。截至目前,经核查,智慧海派(不含智慧海派下属子公司)向银行贷款9.97亿元,应付银行承兑汇票敞口1.89亿元,应付本公司往来账款2.09亿元,本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本息8.16亿元(本金7.95亿元,利息0.21亿元),上述合计22.11亿元,其中12.83亿元已出现逾期,无力清偿。此外,因智慧海派存在业绩虚假的情形,其他有关应付款项的具体金额尚待进一步核实,潜在债务尚未见底。此外,智慧海派法律诉讼不断,银行账户多数被冻结。截至目前,智慧海派涉及未结案件45件,涉诉金额9.85亿元;涉及已结案未执行的案件19件,涉及金额7,278.43万元;被银行查封账户21个,账面资金被查封1,875.20万元。同时由于诉讼案件过多,账户查封数量还在持续增加,智慧海派已经无法正常办理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结算。另外,原负责人邹永杭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随着案情进展,可能出现进一步影响智慧海派持续经营能力及债务清偿能力的事项。鉴于智慧海派资金枯竭,资金链断裂;潜在债务尚未见底,法律诉讼不断,银行账户多数被冻结,已经无法正常办理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结算,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缺乏债务清偿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受到重大负面影响。为了维护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拟以债权人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智慧海派(不含智慧海派下属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办理其破产清算的相关事宜。分析:从该案例中不难看出,与前者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辽宁华峰进行破产清算相比,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智慧海派进行破产清算的层级则更上一层楼,不仅巨亏达12.83亿元,且法律诉讼不断,银行账户多数被冻结,还存在业绩造假的情形。如果说前者对子公司予以破产清算实为无奈和忍痛割肉之举,那后者对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则是子公司的病毒已入侵到了上市公司的肌体中,上市公司为自保不得不进行刮毒疗伤展开自救,且前后对比明显是小巫见大巫,完全不在一个层面和量级上。按公告的原话来讲,即:鉴于智慧海派目前的情况,公司已初步拟定了提质增效(经营自救)的工作思路,通过瘦身健体增效、降杠杆减负债、盈利能力提升三管齐下,挖掘自身潜力,逐步摆脱智慧海派危机带来的影响。近期公司已分步推进了系列资产处置计划,以实现资金回笼,增加流动性,缓解债务压力,同时盘活资产,调整结构,收缩规模,促进瘦身健体。(注:根据三季报披露,截止到2019930日,上市公司净利润为-2.52亿元,同比增长率为-303.55%扣非净利润为-4.53亿,同比增长率为-1012.13%抛开亏损再看两者对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审批权限,共同之处均体现在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决议为主,均没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前所述,既然沦为弃子,仅董事会这一层面断腕割肉、刮毒疗伤就足以了。 七、20181227日,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600737.SH)披露了《关于拟对4家全资子公司及2家控股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号)。根据公告内容显示,201812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4家全资子公司及2家控股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议案》,鉴于4家全资子公司-中粮屯河乌拉特前旗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中粮屯河惠农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中粮屯河五原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中粮屯河沙湾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及2家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河套沃得瑞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中粮屯河奎屯番茄制品有限公司连续多年亏损,难以实现扭亏为盈且目前已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基于上述情况,按照国资国企改革精神,为进一步聚焦主业、瘦身健体,加快处置长期经营亏损的僵尸企业,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拟作为债权人对上述6家公司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上述6家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后,公司将不再对其财务与经营具有控制权,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对公司的具体影响需待破产清算方案明确后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履行披露义务。分析:从该案例中不难看出,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口气对6家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面对的是连续多年亏损,难以实现扭亏为盈且目前已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按期偿还到期债务这个回天无力的事实,只能断腕割肉破产清算最终工商注销,一了百了。也如前所述,在历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每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后,6家子公司走到破产清算这一步时已是接近尾声,资产犹如剥笋被层层剥光一样所剩无己,既无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此外,每年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续破产清算、工商注销时无须再对其进行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即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故董事会审批通过即可。 八、综上,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94月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提问上市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因经营不善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兼并重组、工商注销等,需要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吗?上市公司如果需要注销多个子公司的话,需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9.10”第二条款规定,对其进行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吗?之问题,明确回复的是,上市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兼并重组、工商注销等事项,鉴于董事会(股东大会)每年对其予以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并予以了披露,子公司走到破产清算或兼并重组乃至工商注销这一步时已是接近尾声,已无从谈起重要子公司、主要子公司、次要子公司的资格,最终沦为上市公司的弃子,股东乃至整个资本市场对子公司亏损的每一步进程是十分清楚的,已无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且每年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续破产清算、工商注销时无须再对其进行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即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董事会审批通过即可。此致!本文图片由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张莉芝女士友情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专注并深耕于“一问一答”这个细分领域,本着“专业、务实、严谨、细致、负责”的原则,以“一心一意”的态度,将多年积累的在唐人神(002567.SZ)、御家汇(300740.SZ)经历的IPO、信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投融资、工商管理以及新三板等法律法规知识,结合实操工作经验,理论联系实践,厚积薄发,贴近实战,坚持原创,对证券界同仁的原创提问予以认真的原创回复,做到资源共享,相互学习,相互支持,谢谢。本文为原创作品,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载、编辑、重新发布。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因亏损被破产清算、兼并重组、注销,是否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是否需要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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