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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华 孙茜 陈振涛

引言

随着中国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建设美丽中国、绿色发展成为新时代要求。对企业而言,落实ESG工作已经成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加强ESG信息披露也是多角度展现公司价值的一种方式。根据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应当披露ESG信息的企业主要集中在 “上证治理板块”和“深证100”等样本公司、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布的重点行业以及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但随着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关注度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主动披露ESG信息。在未来更多企业选择披露ESG信息的趋势下,ESG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规范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结合ESG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浅析ESG信息未规范披露的法律责任并对如何提高ESG信息披露质量提出建议。

国内企业目前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情况

2022年,A股ESG报告发布量显著增加, ESG信息披露在披露率、环境、社会、治理等相关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截至2022年11月5日,已有1,460家公司披露2021年社会责任报告,占全部A股公司31.03%。

图1  上市公司ESG相关报告披露变化情况

据Wind数据及上市公司公告不完全统计,自2023年3月1日以来,截至2023年4月19日,已有237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2022年度ESG报告。随着ESG报告的发布数量显著增加,企业ESG信息披露的方式也越来越多元化,除常见的披露方式例如ESG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以及年报外,很多企业也选择在其官网或产品向公众披露ESG信息。

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

对ESG信披的基本要求

(一)中国大陆对于ESG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有关政策规定

2、中国大陆ESG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1)ESG信息披露主体

在深交所上市的“深证100”样本公司和在上交所上市的“上证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科创50指数成份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此外,沪深交易所对于钢铁、煤炭、电力、建筑、化工、食品及酒制造等重点行业发生的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也提出了明确的披露要求。对于其他类型的上市公司,由于监管机构并未强制要求其披露ESG相关信息,这些上市公司可以自愿编制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对于其他类型的上市公司,由于监管机构并未强制要求其披露ESG相关信息,这些上市公司可以自愿编制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2)ESG信息披露内容

在环境保护方面,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环保部门要求重点管控公司及其子公司情况、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与运营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否获得环保许可证、突发环境实践应急预案、环境处罚情况等信息;

在社会责任方面,上市公司需要披露母子公司员工情况、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离退休人员费用承担情况、员工权益保护机制、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公共关系、社会公益事业、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信息;

在公司治理方面,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公司社会责任宗旨及理念、董监高职责及构成、内部制度审查及风险分析、股东及债权人权益保护、关键利益相关方声誉及信用、关联交易信息、投资者关系等相关信息。

(二)香港地区对于ESG信披的基本要求

1、有关政策规定

2、香港地区ESG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1)ESG报告的内容

香港上市公司在编制ESG报告和企业管治报告时可以参考《ESG指引》中的一般披露及关键绩效指标和《企业管治守则》中的建议最佳常规中的内容对ESG信息进行披露。此外,根据《ESG指引》的规定,对强制披露的内容,香港上市公司必须提供ESG报告所涵盖期间的相关资料,对于“不遵守就解释”条文中的内容,香港上市公司若未对该条文中的一条或以上作汇报,则须在ESG报告中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

(2)ESG报告的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香港上市公司每年都要刊发ESG报告,有关资料所涵盖的期间须与其年报内容涵盖的时间相同,ESG报告可以登载在年报中,也可以采取独立报告的形式,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ESG报告都必须登载于香港联交所及该上市公司的网站上。

(3)ESG报告的汇报原则

重要性原则,主要是针对发行人ESG报告编制时的选题而言,指上市公司应说明其如何决定ESG事项的优先次序。在评估ESG事宜的重要性时,可以参考国际标准,或与同业进行比较。联交所为发行人提供了包括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发布的《企业可持续发展评估》、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社会责任指引》以及全球报告倡议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等多种可接受的外部汇报框架、标准及指引。

量化原则,即使用可计量的关键绩效指标或设定目标对公司与社会、环境、治理相关问题的履行情况做出说明,以便于与同业及公司过往表现进行对比。量化原则并不禁止公司使用定量分析以外的方式对公司完成ESG目标的情况进行说明,但是要求公司避免采用笼统地抽象化术语。

一致性原则,指在量化原则的基础上,发行人应尽量使用一致的统计方法以便与日后作比较。如果统计方法或其他对理解披露事项可能产生影响的工具发生变更,发行人应当解释原因。

平衡原则,指ESG报告应当尽量公正客观地呈现发行人的表现。这就要求公司在编备ESG报告时,应当尽量采用客观数据和对比的方式,作为汇报内容的重要支撑。

未规范披露ESG信息的常见情形

(一)未按要求披露ESG信息

目前企业披露ESG信息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披露质量以及水平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目前国内已经出现多家上市公司在其ESG报告中出现错误性表述或遗漏信息的情况。虽然可能是因为过失行为导致,但仍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对于未按照规范披露ESG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在其官网进行了公示。

纽约梅隆银行案例

2022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在其官网新增了一则处罚纽约梅隆银行投资顾问公司(以下简称纽约梅隆银行)的案例,SEC开出了150万美元的罚单。处罚原因是这家银行向投资者披露的关于ESG的信息不符合事实。

SEC的处罚决定显示,在2018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这家银行在向投资者发布某只基金的招股说明书中说道:旗下投资公司针对基金所投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时,会审查是否符合ESG原则。但事实上,旗下投资公司并没有开展所谓的定期审核。

(二)披露虚假或误导性的ESG信息

碳排放数据造假案例

碳排放是ESG披露中重要的量化信息,2022年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向社会公开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案例(2022年第一批突出环境问题),披露了中碳能投、中创碳投、青岛希诺、辽宁东煤4 家机构存在的篡改伪造检测报告、制作虚假煤样、报告结论失真失实等突出问题。从这些案例透露出的情况看,碳排放数据存在明显失实、造假现象。

高盛ESG误导信息案例

2022年11月2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指责高盛资产管理公司( Goldman Sachs Asset Management, L.P. ) 在管理两只共同基金和一个贴了ESG标签的金融产品过程中涉嫌漂绿。高盛同意支付 400 万美元的罚款。

据SEC官网,高盛投资团队营销上述产品过程中存在重大政策和程序疏漏。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该公司未对其推销的标为ESG的一款产品制定任何ESG研究的书面政高盛投资经理是先确定了投资组合后才去搜集这些公司以往的ESG研究数据。

(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ESG信息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环罚信息案例

根据(2021)晋 01 民初 165 号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一审判决书,2014年至2017年期间,山西三维公司(现名山西路桥公司)陆续收到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涉及罚款金额共计285万余元,其中2017年的行政处罚金额达192万元,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属于应当依法披露之重大事件。但根据相关报道,该公司涉嫌存在《2014年半年报》《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报》《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报》中对其受到环保处罚的情况均未予披露的情形。

未规范披露ESG信息的法律后果

(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投资者主张赔偿

《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例

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规定,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收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在上述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环罚信息案例中,山西路桥公司屡次未披露2014年至2017年期间受到的7次环保处罚情况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2021)晋 01 民初 165 号案的一审法院将其未披露环保处罚之行为认定为未披露重大事件,认为已构成虚假陈述。

(2)消费者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如企业在其产品广告中宣传虚假ESG信息,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企业主张赔偿。经案例检索,目前国内暂无企业因在广告中宣传ESG信息被消费者主张赔偿的案例,但该情形在美国已有相关案例。

美国Allbirds品牌案例

原告消费者于2021年在纽约联邦法庭对Allbirds提起诉讼,对Allbirds公司衡量碳足迹的方法提出质疑,并指控虽然Allbirds的广告“被环保词汇充满”,但该品牌真实的运营情况与“环保”重点的营销策略并不匹配,在“动物福利声明”方面也存在误导性,认为其兜售的环保信息实际上存在“虚假、欺骗性和误导性”,违反了 the New York General Business Law

(“GBL”) 项下“禁止欺骗性商业行为和虚假广告”的规定,并构成“违反明示保证“、“欺诈”、”不当得利”等违法行为。原告还声称,如果她知道 Allbirds 鞋子的“环保”真相,她就不会购买或少花钱购买该品牌产品。尽管Allbirds最终胜诉,但仍然对品牌形象造成了重大影响,在时尚博客上被列为时尚界最糟糕的“漂绿”之一。

(3)公益诉讼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在公开渠道以【公益诉讼】+【环境保护】为关键词检索,共检索出5978个案例,绝大部分案例为行为人实施一定危害环境的行为从而引发了公益诉讼。故企业如因宣传虚假ESG信息或ESG数据造假的行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也可能会面临公益诉讼的风险。

(二)行政处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1处罚。企业如果在披露ESG信息时存在前述违法行为,企业和相关责任方则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和高达一千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涿鹿县宝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案例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涿鹿县宝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双随机抽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时涉嫌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冒黑烟车辆通过检验等违法行为;2022年4月28日联合涿鹿县分局就相关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发现冀GXXXXX车辆于2022年1月12日在上线检测时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但该公司违规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属于通过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现场视频等证据,锁定了该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三)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如企业对于应当披露的ESG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国内企业ESG信息披露的合规建议

如前述分析,国内企业未规范披露ESG信息,可能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未被强制要求披露而主动披露ESG信息的企业而言,因信息披露不规范而导致承担法律责任的,更是得不偿失。为此,我们为企业规范披露ESG信息提供以下建议:

(一)提高ESG信息披露合规意识

上市公司应当发挥信息披露的主动性,认识到ESG理念及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提升内部ESG信息披露意愿,建立合规体系。企业通过ESG合规制度定期检视企业发展的现状、优势和面临的不足之处,关注ESG带来的发展机会与潜在风险,及时调整企业ESG发展战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自身绿色转型。

(二)完善ESG合规管理架构

将ESG合规作为公司管理目标,结合公司治理、行业地位、经营模式、竞争优势、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ESG治理架构,并制定ESG管理方针。建立ESG委员会、ESG工作推进小组等组织机构,推动ESG合规管理工作。

(三)提升ESG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ESG信息披露梳理自身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及绩效,应当确保申报材料及披露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建议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上市公司选择ESG信息披露议题,进行信息披露内容审查和信息披露市场效应调查等。同时将ESG信息披露工作由事后响应转变为事前规划,事中保持对信息的持续采集更新,事后加强数据梳理和分析、而非简单披露。

(四)引入第三方鉴证

根据Leverage公司的统计数据,2022年A股共有近150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ESG报告,但经过鉴证的ESG报告则仅有 54 家,经过鉴证的比率为3.8%,相比于港股独立ESG报告63%的鉴证比例而言,A股上市公司ESG的鉴证比率较低。但随着ESG相关绩效重要性的不断显现,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对获得可靠、一致和高质量的ESG信息和数据的期望越来越高,引入第三方鉴证机构对企业ESG报告进行鉴证,可以提升ESG报告中披露信息和数据的可信度和透明度,帮助上市公司更有效的披露ESG信息。

国内ESG信息披露合规的立法建议

目前,国内对未按要求披露ESG信息的行为暂未出台专门的法规政策或监管措施。但在强制披露已成为国内ESG监管规则的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完善相关的规则体系也势在必行。我们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一)设置披露格式和标准说明

目前国内ESG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指引并未向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的披露格式和标准说明,导致ESG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性和可比性,从而影响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在ESG披露格式和标准设置上,可参考香港地区做法,由监管机构指定一种各方认可度较高的披露标准,但允许公司在解释的基础上对之进行偏离,亦即采取“遵守或者解释”规则。

(二)监管的配套设施

监管机构可根据ESG信息的重要性、可以预见的未来发展趋势、公司目前的可能承受能力,对不同ESG信息披露采取不同的监管立场。例如,监管法规可对全局性、被普遍认为重要的ESG信息的披露,采取强制性的监管立场;对于局部性、仅被部分行业/部分利益相关者认为重要的ESG信息的披露,采取“遵守或者解释”的监管立场;而对于其他ESG信息的披露,则采取自愿披露模式。

(三)增加ESG信息披露规则中的高层参与

监管机构在制定ESG信息披露具体规则时,可增加公司高层的参与内容,落实主体责任。其原因在于:若无高层的价值认同和积极参与,企业合规文化乃至任何合规机制的建立最终都可能会停留在纸面上。同理,如果在ESG信息披露中,缺乏公司高层的积极参与,ESG也可能会停留在纸面上,无法与企业文化、公司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紧密结合。对于这一点,香港地区近期ESG信息披露监管中的经验便颇为值得借鉴。一方面,香港交易所要求公司在披露ESG信息的同时,详细说明公司是否就推动实现ESG目标设施了专门的机构、董事会/管理层与该机构的关系、董事会/管理层如何参与ESG信息披露、董事会/管理层如何判断ESG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等事项;另一方面,香港交易所更对公司对以上内容的说明采取强制性的监管立场。

注释

1.《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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