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对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作出了全面系统部署安排之后,2021年7月15日,证监会也发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为进一步提升稽查处罚效能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公告显示,《处罚办法》共 41 条,主要包括明确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完善查审机制、明确行刑衔接程序、落实行政执法 ” 三项制度 “、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六项内容。《处罚办法》将自7月15日起施行,证监会方面表示,出台《处罚办法》是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需要,是解决实践突出问题、切实提升执法效能的需要,同时也是督促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
一、明确了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
《处罚办法》首先明确了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根据《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二)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四)尚未超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 后果的,尚未超过五年行政处罚时效。”
立案是执法链条的重要环节,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查处的方向和结果。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即规定,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应当公开,行政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所以,《处罚办法》首先明确了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明确发现违法线索,符合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等条件的,应当立案。
其次,为保障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顺利开展,结合《证券法》规定,《处罚办法》在第七至第十条中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执法权限和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封存、限制出境、限制交易、要求有关主体报送文件资料等措施的实施,以及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及后果。
关于相关的调查取证行为,在第十一至第二十五条中,《处罚办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对取证要求、调查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等主要证据类型的调查取证标准和要求,规范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二是规定特殊情形下的证据转换,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立案前调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保存、公布、移交的证据材料,通过依法建立的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获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三是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 及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专业支持和协助。
除此之外,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处罚办法》还特别规定,需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对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可以进行音像记录。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也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
二、实行“查审分离”模式
在违法案件的查审机制上,《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明确了将在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查审分离”模式,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照规定向其移交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依法进行法制审核,报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
而在证监会派出机构层面,《处罚办法》在第三十条中规定了派出机构需按照规定对证券期货违法案件实施调查并提出审理意见,依法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报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处罚办法》在第三十五条中还规定了行政处罚期限,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明确行刑衔接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监管层屡次提出加强刑法和证券法联动工作,《处罚办法》此次就专门明确了行刑衔接程序。根据《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是保障证券期货执法活动有效性的重要条件。证监会表示,要结合执法实际,明确“直接刑事移送”、 “先处罚后刑事移送”、 “处罚、刑事移送并行”等三种模式,加强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在以往的案件中,对于行政处罚不到位的说法屡见不鲜,但是从案件解决来看,几起恶性案件不仅与民事赔偿相衔接,同样也走到了刑事处罚,例如康美实控人马兴田就财务造假一事被采取强制措施,再如康得新董事长人钟玉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正式批捕。所以,此次在行刑衔接方面的修订可以说大程度考虑到目前资本市场造假的严重性以及现阶段金融稳定的特殊性。
四、投资者如何举报维权
《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三)提供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实、详细线索和客观证据,可供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进行核查。
关于举报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证券期货违法线索网络举报系统、信函方式,向举报中心举报有关个人或单位涉嫌违报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经调查属实,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案数额巨大的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内部知情人员提供了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60万元。至于举报
从上述内容来看,先前多起恶性案件引发的对于行政处罚的异议已经被证监会层面关注,并决定以人员“重新定位、重新分配”的方式逐渐改变行政处罚的“力度”问题。也因此,我们可以大胆预测在证券市场的处罚力度将大程度不同以往。综合来说,此次证券行政处罚整体的修订从开始的人员重整、立案调查的门槛、调查取证的方式、审查流程的优化案发后的行政处罚与刑事的衔接,以及整体过程中的监督进行全方面的优化,以实现违法违规行为与责任相一致的目的,才可以多维度保护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