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要件
《规定》对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中的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要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司法认定标准。重大性方面,根据《规定》第十条,以下虚假陈述的情形具有重大性:(一)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三)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如果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一)和(二)中虚假陈述情形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则该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因果关系成立方面,《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与不成立的情形。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的要件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一)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二)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三)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四)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五)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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