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付某和赵某系焦作市中站区村民,2015年8月,赵某找到付某为其装修婚房,并约定装修费用共计6万元。装修结束后,赵某迟迟未支付费用。经多次催要未果,付某于今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装修款6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本案与该院2018年审理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相同,双方当事人就装修款6万元及借款7.2万元的债务纠纷事宜一并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已出具调解书并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付某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付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起诉讼是群众维权的合法途径,但行使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禁止重复起诉能为当事人减轻诉累,同时也能防止法院就同一案件重复审理,浪费司法资源。
<!–article_adlist[
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时俊亚 白立新
]article_adlist–> <!–article_adlist[编辑:程梦真
]article_ad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