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罪的核心行为要件是“捏造事实”和“提起民事诉讼”。“捏造事实”包括行为人自己捏造事实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利用自己捏造的事实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看一个案例:
二审法院认为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查证属实的定案证据,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陈某1和其辩护人提出的陈某1向案外人张某借款300万元,张某支付的款项中包括李某向陈某1转账支付的40万元,说明陈某1向张某借款是真实的,一审判决遗漏该客观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定陈某1犯虚假诉讼罪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陈某1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证据证实,J地产有限公司不存在向彭某借款700万元的事实,陈某1与彭某恶意串通,捏造J公司向彭某借款700万元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陈某1、彭某虚假陈述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及银行交易明细的由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作出裁判文书。上诉人陈某1的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陈某1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影响对陈某1捏造J公司向彭某借款700万元并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认定。故上诉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陈某1犯虚假诉讼罪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陈某1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上诉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遗漏了钟祥市人民法院审理关联案件时,陈某1已经接受拘留和罚款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判决无视涉案房产没有出租的事实,捏造租金损失,也是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陈某1因伪造证据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罚款5万元的事实,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房屋租金损失作出的评估报告,一审判决没有采信,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涉案房屋租金损失。故上诉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上诉人彭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的彭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配合、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彭某与陈某1恶意串通,捏造J公司向彭某借款700万元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取虚假民事诉讼,且在民事诉讼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作虚假陈述,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并非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依法不应当认定为从犯。彭某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当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根据彭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彭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上诉人陈某2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其与陈某1、彭某通谋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请求改判上诉人无罪的上诉理由。
经查,证人杨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相关民事诉讼案件证据及上诉人陈某1、彭某的供述等在案证据证实,陈某2明知J公司不存在向彭某借款700万元的事实,在陈某1的指使下,代理彭某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陈某2在庭审中作出彭某向J公司出借700万元的虚假陈述;当胡某1、胡某2以陈某1、彭某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为由向钟祥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陈某2在授权委托书上伪造彭某的签名参与诉讼,再审中又作出杨某将债权转让给彭某的虚假陈述;后陈某2制作了陈某1与彭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的虚假结案证明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诉讼代理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陈某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陈某2提出的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1、彭某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上诉人陈某2与陈某1、彭某通谋,代理彭某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情节严重。上诉人陈某1、彭某、陈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1、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2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案例索引:(2021)鄂08刑终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