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6月14日公告,公司于今日收到杭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公司作为被告应于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赵霄赔偿款200万元;如未按期履行,则原告赵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支付赔偿款276.04万元。案件受理费2.89万元,减半收取1.44万元,由公司承担。
被告系虚假陈述行为人,原告受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误认为被告的股票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遂于实施日后买入被告的股票,后又由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被披露而遭受巨额损失,该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家上市公众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其经营行为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现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投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系普通投资者,在2017年9月7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买入203100股,卖出11200股,截至2019年8月27日收盘仍持有191900股,原告损失共计7099117. 90元,属于可赔偿范围,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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