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费国海
信披违规时间跨度长达四年、立案调查也花了两年才有结果的澄星股份(600078),在两年半前收到了来自证监会的罚单。如今股民索赔案一审结果未出,但是留给投资者的维权时间仅剩下最后的半年。《投资快报》记者提醒,在2012年3月29日到2015年12月23日之间买入澄星股份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还可以加入索赔。
2019年2月13日晚,澄星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顶格行政处罚60万元,部分高管亦被证监会顶格处罚。
证监会查明澄星股份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一、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2011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89,800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4,200万元;2012年度累计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186,700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10,000万元;2013年度累计发生资金占用47,000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57,000万元;2014年度累计发生资金占用35,000万元。二、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主要包括:澄星股份2011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780万元,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9,780万元。2012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513.80万元,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万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0万元。证监会在处罚中认为,澄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时间长,非经营性资金点用金额较大,故对澄星股份及相关责任人顶格行政处罚。
述责任纠纷案,采用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在近期向南京中院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
判决。不过,南京中院实行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即使股民符合索赔条件也是无法自动获赔的,在普通代表人审理方式下,法院依然遵循的是“不告不理”的被动审理规则。不过对于想要参与澄星股份索赔的投资者而言,澄星股份索赔采取“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之后,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风险极低,也就是南京中院将从近两百名的澄星股份索赔投资者中选择数名投资者先行审理判决,一旦判决下达且江苏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后,其判决结果对所有参与澄星股份索赔的投资者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