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是依法具有行政职权的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者。证监会按照其法定职权针对特定的上市公司作出的退市决定,属于在《行政诉讼法》中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股东对证监会作岀的退市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引发的诉讼应否受理等问题的复函>(2001年7月17日,〔2001〕民立他字第32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一般来说,如果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内设机构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公司股东既有与公司、公司内部机构一致的利益,也存在与公司、公司内部机构不一致的、独立的利益。(1)公司股东的利益有时会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正因为如此,《公司法》第20条就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规定了惩治性条款。此外,股东如果认为公司侵犯自己的权利的,《公司法》还专门就其利益的保护作了规定。例如《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公司股东的利益有时会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利益发生冲突而与公司的利益相一致。正因为如此,《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外,《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例如,《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尽管《公司法》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但并未赋予其可以公司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这说明,法律并未赋予股东代表公司的权利,公司的权利包括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保留于全体股东签订的公司章程当中。因此,如果股东要提起行政诉讼,也只能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4-365页。


最高人民法院:股份制企业股东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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