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亏钱,股民状告昆明机床,获赔268万元。
作者:敖绍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书显示。昆明机床因股权转让信息披露不全被股民徐静娴状告一案,最终以股民徐静娴胜诉结案。
昆机股权转让计划落空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36年的中央机器厂,1953年更名为昆明机床厂。
1993年,昆明机床厂改组为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资产被剥离组建昆明昆机集团公司(现为云南昆机集团有限公司)。
同年,昆明机床在港交所上市(2019年退市),成为我省第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1994年,昆明机床在上交所上市(2018年退市),成为云南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同时在A股和H股上市的公司。
2001年,控股股东昆机集团将昆明机床29%股权转让给西安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总公司(现已注销),后者成为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四年后,交大集团又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机集团拥有昆明机床、沈机股份两家机床上市公司,两者业务相似,存在同业竞争。2012年末,沈机集团对证监会承诺,将在五年内消除这两家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
2015年11月10日,沈机集团与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以9亿元的价格将昆明机床25%的股权转让给紫光卓远。昆明机床当晚对此进行了公告。
2015年11月13日,昆明机床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昆明机床的财务顾问中德证券出具《财务顾问声明》,确认该报告书中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由于技术相对落后、宏观经济下行等原因,国内机床行业发展进入衰退期,昆明机床的表现也差强人意。
2012-2017年,昆明机床营业收入由8.3亿元降至5.6亿元(调整后数据),且均处于亏损状态。而受让方紫光卓远隶属于全国知名高科技、信息化产业集团——清华大学旗下紫光集团。
排名中国第一、世界第二。自2013年以来,紫光集团相继收购了国内排名第一、世界排名第三位的通信基带芯片设计企业展讯通信和国内排名第二的通信芯片设计企业锐迪科。
紫光集团旗下企业一旦成为昆明机床的控股股东,未来对昆明机床进行资产重组的几率很大。因此,昆明机床股票当时倍受追捧,A股股价从停牌前(2015年10月22日)的11.62元拉升到17.02元(11月25日),涨幅超46%。
股民胜诉,四方连带赔偿
2016年2月5日,昆明机床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指出,由于此次股权转让在协议规定日期内(三个月内)未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批/备案,协议将在2月8日自动解除。
该公告内容首次提及,股权转让协议中存在“若协议不能获得有关部门支持,协议将在满3个月后自动解除”条款。但在当初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中,并未载明存在该条款。
此消息一出,昆明机床当天股票跌幅超8%,收盘价为12.45元。此后,其股价一路震荡下行,直至退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8年7月11日),其收盘股价降为1.47元。此前买入昆机股票的股民大多损失惨重,南京股民徐静娴便是其中之一。
截止2015年11月11日,徐静娴持有昆明机床股份54.92万股。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徐静娴共买入昆明机床258.47万股,总金额为3841万元;同期,其卖出了昆明机床147.78万股。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23日,徐静娴又分两次卖出昆明机床共计125万股,总金额超过7万元。2016年2月23日后,她再次卖出昆明机床股份8.94万股,但她仍持有31.67万股。
2017年3月,徐静娴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昆机公司、沈机公司、中德证券公司和西藏紫光公司未如实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的“若协议不能获得有关部门支持,协议将在满3个月后自动解除”条款,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要求以上四家企业对她个人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昆明中院公开庭审后认定,昆明机床等上述四家企业确实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与徐某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应对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法院判定,徐某在该案中发生的损失额近383万元,扣除系统性风险带来的30%损失后,剩下268万元损失由昆明机床赔付,其余三家被告与昆明机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沈机集团不服以上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此案应移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诉求最终被驳回。
昆明机床也不服昆明中院的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今年2月,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徐某并非是唯一维权者。证券日报2017年4月显示,已有百名投资者以昆明机床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法院起诉,索赔超千万元。
集体诉讼“新规”
今年7月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集体诉讼制度。如果上述诉讼发生在此之后,这上百名投资者可以集体诉讼昆明机床。
《规定》明确,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中,普通代表人讼诉要求原告人数达10人以上,代表人数量在2-5名;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核心,要求在人民法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期间至少有50名原告对投资者保护机构进行授权。
在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定上,《规定》条件有了较大放宽,简化了程序,降低了上诉难度。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提出,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需要提交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而此次《规定》明确,原告只需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为解决管辖争议、提高效率,《规定》对诉讼管辖地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还引入了专业机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双方认可或者随机抽取的专业机构对投资损失数额、证券侵权行为以外其他风险因素导致的损失扣除比例等进行核定。当事人虽未申请但案件审理确有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定。
《规定》还克服了集体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原有的程序缺点。《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规定,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而《规定》明确,代表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决定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通知全体原告。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原告所提异议情况,依法裁定是否准许。对于代表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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