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阑珊 编|深海
8月2日,未名医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未名医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非经营性关联交易。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集团)为未名医药控股股东,王某平为未名医药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名集团持有北京未名博思生物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博思)68.75%的股份,持有长春未名生物经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未名)85%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未名集团、未名博思、长春未名系未名医药关联法人,王某平系未名医药关联自然人。
2018年2月,未名医药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未名)以预付采购款的名义通过厦门市安科瑞仪器有限公司等公司银行账户向王某平银行账户转入0万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厦门未名及其控股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未名)以退还采购预付款、支付合同预付款、借支市场推广备用金等名义,直接或者通过深圳市安科瑞仪器有限公司、上海百迈博制药有限公司等公司和厦门未名部分员工的银行账户间接向未名博思银行账户转入47220万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厦门未名及天津未名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厦门市栢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过账的方式,代未名集团偿还债务4.2亿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厦门未名以支付工程预付款、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名义通过福建百胜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张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银行账户向长春未名银行账户转入4388.32万元。
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9.54亿元。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2018年4月、2018年11月修订)10.1.1条、10.2.3条和10.2.4条的规定,未名医药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披露。
2018年上半年、2018年全年、2019年上半年未名医药未披露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总额分别为3.78亿元、6.08亿元和3.41亿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23%、22.03%和12.33%,占当期净资产的13.2%、22.03%和12.22%。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名医药应当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未名博思、长春未名以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但未予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及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不晚于2022年5月14日,未名医药在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与厦门未名、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强新)签署《关于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杭州强新以28.85亿元溢价认购厦门未名6767.4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以获得厦门未名34%股权。该协议的成交金额占未名医药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8%。协议签订后,厦门未名于2022年5月18日完成股东信息工商登记变更。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增资协议属于未名医药订立的重要合同,厦门未名变更工商登记属于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未名医药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部门决定:一、对未名医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10万元罚款。二、对潘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40万元罚款。三、对罗德顺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四、对杨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五、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六、对赵芙蓉、丁学国、徐若然、张一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七、对赖闻博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八、对方言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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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显示,未名医药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是一家以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