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

中介机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论债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的中介机构责任

摘要: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债券纠纷的诉讼类型主要是违约诉讼,也主要是针对债券发行人的诉讼,而对于以其他责任主体尤其是中介机构为被告的债券虚假陈述案件,虽然相对较少,但是亦逐渐增多且多备受关注。这主要是因为随着近年来刚性兑付的打破,债券发行人兑付的危机日趋明显,仅仅是发行人本身可能已经无法偿付投资者的债券本息,因此,投资者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请求权基础、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并请求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案件才逐渐增多。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于年发布,在债券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同样会有代表人诉讼机制的适用,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的扩张威力即“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投资者将中介机构拉入诉讼承担责任的情形预计也将会成为诉讼中的常态。因此,债券虚假陈述纠纷中中介机构的责任将成为诉讼中的重点与焦点。为解决债券纠纷中的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715日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该《纪要》的发布有利于畅通债券纠纷司法救济渠道,统一裁判思路。其中第六部分专门规定了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的责任认定规则,因此本文拟结合《纪要》的相关规则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进行分析,以期实现对相关规则的妥当适用。

作者:曹明哲,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2021年第4

注册制背景下债市虚假陈述司法裁判的金融逻辑

——以五洋债代表人诉讼为例

摘要五洋债代表人诉讼作为我国债市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第一案,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示范意义。一审判决在适格投资者和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上存在瑕疵,未能区分因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责任。厘清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关键在于确定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实施日和揭露日。对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自律处分和信息披露公告的整理显示,虚假陈述揭露日为债券长期停牌后的首个复牌日;以此为基准应用事件研究法对适格原告的损失进行估计可以发现,原告因虚假陈述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显著低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本文提供了使用事件研究法估计因债市虚假陈述而产生损失的操作案例,对后续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证券法  虚假陈述  债券市场  损害赔偿  五洋债

作者:徐文鸣,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

来源:《证券市场导报》2021年第5

IPO注册制下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摘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面临新挑战。统计发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大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故意欺诈有关,建议在制度设计与监管执法方面强化对首恶的追责,并探索中介机构过错大小与责任承担相匹配的法律路径。中介机构之间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划分,应综合多维度指标,按照过错程度与导致损失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份额,并厘清第三方主体间接导致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从中介机构、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三方面提出对注册制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风险防范与政策调整建议。

关键词:注册制 信息披露 虚假陈述 发行人责任 中介机构责任

作者:湘财证券课题组;课题负责人:周卫青,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来源:《证券市场导报》2021年第4

保荐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激励困境与出路

——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

摘要:按照成本收益的分析框架,本文发现现行的以勤勉尽职义务为抗辩标准的过错责任制度,以及要求保荐人为虚假陈述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不利于激励保荐人和其他看门人尽职履行义务,减少虚假陈述事故。本文以PartnoyCoffee提出的要求保荐人就发行人虚假陈述的事实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按照损失的一定比例限制赔偿总额的新的责任模式为基础,经过激励分析发现新的责任模式有助于激励保荐人在推荐发行上市与尽职调查两个层面更好地发挥总看门人的功能。本文还证明新的责任模式不会造成逆向选择、垄断加剧、费率大幅上涨等不利后果,并根据激励目标讨论了具体的责任总额限制方案。

关键词:保荐人  虚假陈述  赔偿责任  激励分析

作者:余今朝,北京大学

来源:《金融法苑》年第4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中审计人责任构成要件与责任限缩

摘要:作为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信息输出的不独立性、信用输出的独立性和责任承担的不独立性。我国《证券法》对审计人设定了基于积极防范义务的过错推定责任,这种责任模式重于以美国为代表的中介机构仅在知情、实质性地参与虚假陈述时承担责任的模式。当发行人和审计人存在实施虚假陈述的共同故意,或一为故意一为重大过失时,应视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若审计人只存在轻微的过失,可以仅就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审计人过错的认定应与勤勉尽责认定的层次性逻辑具有一致性。《审计赔偿规定》将应当知道违法而未指明的行为视为明知“,是在程序而非实体意义上的审计人主观状态推定。实践中突出的问题是对过失性的审计程序不当行为的轻重缺乏衡量。审计人过错应当避免从虚假陈述的结果简单倒推。多种原因可能导致勤勉尽责的审计人未能在事前发现不实会计信息。应当坚持基于过错轻重区分的责任模式,审计人责任仍需坚持前置程序,并在过失时合理限缩为部分补充责任。

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  审计人  注册会计师

作者: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来源:《财经法学》2021年第1

论会计师事务所不实财务报告的民事责任

——兼评上海大智慧公司与曹建荣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错的认定标准为职业谨慎“,法律上的重大性认定依据主要是信息对决策的影响力和信息对股价的影响力。法院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应该独立对重大性进行实质审查。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应肯定公司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和投资风险等作为阻碍损害因果关系的因素。在计算系统风险时,原则上宜优先选取板块指数为参考数据,计算方式采用分别认定市场风险的相对比值法。责任方式采取有限制条件的连带责任,对第三人的具体赔偿范围由法院综合考量各方因素裁定。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错  不实财务报告  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  损害赔偿

作者:彭真明,海南大学法学院

来源:《法学评论》年第1

新《证券法》下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界定

摘要:本文以《民法典》为视角,结合新《证券法》规定,就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学理争鸣、责任界定及责任分担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个新视角,并为注册会计师执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提供参考。

作者:姜磊、段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2021年第4

——兼评()浙01民初1691号判决书

摘要:

作者:罗伟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经济法学评论》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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