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科技(600844)和它的5.7万户股东(注: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数据)可能怎么也没有想到,会有股东翻出9年前的“旧账”,向公司提出巨额索赔!丹化科技8月13日晚间发布诉讼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转来的《民事起诉书》《上市公司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吉林丰成顺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丰成顺”)认为公司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存在证券虚假陈述,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754,299元。本案目前处于庭前调解阶段。吉林丰成顺索赔的5大理由根据2016年9月3日丹化科技发布的《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情况报告书》,丹化科技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7.8亿元,其中5.5亿元用于乙二醇扩能技改项目,6.5亿元购买了金煤控股、上海银裕持有的通辽金煤16.99%股权。吉林丰成顺参与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于2016年8月以7.48元/股的价格认购29,903,622股,共支付认购款2.24亿元,成为公司股东。据起诉书,吉林丰成顺认为,丹化科技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存在证券虚假陈述的事实有以下几点:1.《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对拟收购的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通辽金煤)股权定价缺少,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未对资产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说明,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25号》)规定的披露要求。2.《可行性报告》《收购股权价值评估报告》和《发行预案(修订)》对拟收购的通辽金煤股权价值采取收益现值法进行定价,但未披露“评估假设前提及相关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的说明”,违反《准则第25号》规定的披露要求。3.《发行预案(修订)》对“乙二醇扩能技改项目”的建设期及项目进展情况、技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的项目效益测算等方面的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4.丹化科技在《发行预案》《关于审查反馈意见的回复》《发行预案(修订)》中对“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原因及合理性”的披露不符合《准则第25号》的要求。5.丹化科技在《关于审查反馈意见的回复》中对“通辽金煤预测期收入确定依据”中作出“营业收入”、“净利润”和“产量预计”的预测信息,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所依据的假设明显不合理,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
丹化科技:定增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
影响尚无法判断
对于吉林丰成顺的指控,丹化科技在公告中表示,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聘请了专业中介机构,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于2016年9月完成发行,募集资金于2018年底前使用完毕。经公司自查,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截至目前公司也未因该项目受到过监管部门的任何处分或处罚。对于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丹化科技称,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公司将与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并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丹化科技目前股价已跌至
吉林丰成顺认购价的三分之一
截至8月13日收盘,丹化科技股价报收2.48元/股,不及吉林丰成顺初始认购价格7.48元/股的三分之一。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3年底,吉林丰成顺仍是丹化科技的第三大股东。到了今年一季度末,在减持了1200万股后,吉林丰成顺仍然位列丹化科技第五大股东。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马强编辑 吴怡漪责编 朱峰 校审 孙世建监制 陈志文等你来pi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