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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法律沿革】

2023年《公司法》第214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相对于2005年(包括2013年、2018年)《公司法》严禁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而言,是一个完全不同、截然相反的重大转变。而1993年(包括1999年)《公司法》却规定的是对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置可否。资本公积是否可以弥补亏损,我国的《公司法》立法过程,经过“默许-严禁-允许”的阶段,兜兜转转又回到最初的原点。1993年《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该条规定没有特别指出资本公积到底可不可以弥补亏损,但从整体文义可以看出,资本公积是公司公积金的一种,自是可以弥补亏损,法律上的不置可否就是默许。到了2001年的“郑百文·三联”重组事件,引起监管层与广大股民对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高度关注。郑百文的董事会拟用2.5亿元资本公积和2.17万元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然后再用三联豁免的14.47亿元债务形成资本公积,最后用这14.47亿元的资本公积冲抵累计的亏损,郑百文的累计亏损转变为零。这一魔幻操作让郑百文不再“亏损”,而且仅是在所有者权益中做了报表调整。当然,该操作完全违背监管部门以“亏损”作为监测上市公司质量的判断标准,为了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确有必要禁止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同样是2001年,监管部门制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也就是证监会计字﹝2001﹞16号文。16号文的制定背景在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但未界定“公司的公积金”是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也未说明弥补亏损的顺序及程序。而其他的一些规定也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16号的主要规定是:公司的公积金弥补亏损是有顺序的,依次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最后是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这与2023年《公司法》基本是相同的。到了2005年《公司法》修订,由于“郑百文·三联”重组事件的恶劣影响,其第169条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这也使得债务代偿、债务豁免等债务重组收益等利得计入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规则失去部分意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不少企业的一贯做派。资本公积虽然不能弥补亏损,但是资本公积可以转换增加注册资本。然后,再由注册资本“减资”弥补亏损,同样可以达到“间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实际效果。对此,2012年的监管部门发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禁止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再通过减资程序弥补亏损的操作,向投资者们昭示上市公司很难短期之内弥补亏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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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的概念】

资本公积四个汉字众所周知,但是四个字放在一起,普罗大众确难理解资本公积的内涵。所以,理解的前提是要明确实缴出资与注册实缴出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组概念。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2018年《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实缴出资,是营业执照上明示的需要实缴的部分。实缴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到公司的出资部分。例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实缴出资为200万元,其中的100万元与注册资本相对应,就是注册实缴资本,而200万元则是实缴资本。对应注册资本的概念,实缴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为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上位概念是公司公积。公司公积又称为储备基金或者储备资本。从公司的整体资本制度来看,资本公积是公司公积的一部分,是超出注册资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利润分红之后那一部分积存资金。公司公积的再上一位概念则是所有者权益,也就是资产减去负债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公司公积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则没有亏损。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则存在亏损。这就是资本公积在公司公积、所有者权益中的宏观结构。再来分析资本公积微观结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本溢价(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主要分为资本(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分别对照相应的部分。从实质上讲,资本公积属于资本,盈余公积属于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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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到底能否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到底能否弥补亏损,经历否定否定的反复过程。2023年《公司法》重回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的规定,它的逻辑起源在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在于“注册资本”。2018年《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募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023年《公司法》第4条、第9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只是第98条的规定,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合二为一,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因为按照2023年《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都是注册资本的实缴制,确实没有再做区分的任何必要。根据2018年《公司法》第3条和2023年《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按照2018年《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正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既然股东以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以暂不计提盈余公积为场景,只有注册资本与超出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股东无需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然后再做减资弥补亏损,而是可以直接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因为股东可在责任财产也就是注册资本之外,相对自由地支配资本公积。例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需要三年实缴到位,第一年为50万元、第二年为30万元,第三年为20万元。如果第一年实缴50万元,则实缴资本与注册实缴资本相同。如果第二年实缴100万元,则注册资本仍为30万元,剩余的70万元则为资本公积。即便是还有20万元没有实缴到位,而在此实缴到位之前,剩余的70万元资本公积,股东是可以自由支配的,可以用于向股东支付,也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这里的资本公积更类似于公司向股东的借款。单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1993年(包括1999年)《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没有什么立法逻辑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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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解决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边界是清晰的,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边界则比较模糊。2018年《公司法》第3条和2023年《公司法》第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也就是注册资本,是一个明晰确定的数字。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的股份就不是一个确定数额,而是一个根据公司的市值、市场以及交易而不断变动的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是以票面金额总和为注册资本,还是以发行价格总和为注册资本,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2023年《公司法》更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面额股与无面额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择一发行。无面额股没有票面金额总和,只有发行价格总和。如果按照字面的直接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以股份的发行价格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对股本的溢价部分,也就是资本公积,股东也就没有可以自由支配的权利。股东如果想要支配着一部分资金,则还需要进行减资,履行减资的一系列繁琐的程序,比如制作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然而,《公司法》的一个基本逻辑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逻辑,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逻辑。2023年《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基于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的设立,“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不是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三年内发行的股本总额,而是当前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论是哪一年的《公司法》,都未规定“股本总额”到底是什么,是票面总额?还是发行总额?这也是《公司法》规定最为模糊的地方。但是,《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但是会计制度、监管机构和资本业界的共识是: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是认购股票的票面金额总和,也就是票面金额乘以已发行的股份数量,这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凡是超过票面金额的股本溢价,就是资本公积,这与通常认为的资本公积概念完全一致。这样就法律通顺了。2023年《公司法》规定的无面额股,根本就没有面额,注册资本又如何得来?因2023年《公司法》还规定,发行无面额股,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剩余的自然也就是资本公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逻辑相同的前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票面金额为限,也即注册资本,或者以无面额股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剩余的资本公积也就在股东的自由掌控范围之内,包括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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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价值】

正如2023年《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把这一段话落实到会计制度中,也就是: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先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一道用来弥补亏损,之后如果“未分配利润”仍为负值,则可将资本公积用来弥补亏损。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本溢价(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这些实实在在的资本或者股本之外的收益作为资本公积,用来弥补亏损,则将真实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而如果将债务代偿、债务豁免这些虚化的“收益”作为资本公积,则将无法真实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公司的经营状况到底如何,对广大债权人而言是一个为止的数字。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资本公积能够弥补亏损,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会计科目可以转化为资本公积。这也是2005年《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重点考虑。当然,这就不是《公司法》考虑的问题,而应当是财政部门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应当严禁债务代偿、债务豁免等虚化的“收益”作为资本公积,因为这样无法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给公司债权人以及监管部门造成公司已经扭亏为盈的假象。《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最大的经济效果在于加速股东分红的步伐。即便是公司存在亏损,在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之后,则是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未来如果公司实现扭亏为盈,盈余的部分在经过一定程序之后,就可以用来作为利润进行分红,这将对于保留股东以及其他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这也是2023年《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同时将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进行排序的重要价值所在。这又如何不让股东们魔怔般狂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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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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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享】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让股东们魔怔般狂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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