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怀抱宠物比熊犬
走在自家小区散步
没想到一只无人看管的大狗
(混血德国牧羊犬)
突然出现
扑向王女士怀中的比熊犬
将其拖在地上撕咬
致比熊犬当场被咬死
王女士手部被咬伤
为此,王女士将大狗饲养者
小区邻居宋女士诉至法院
索赔18万余元
11月14日下午,这起案件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经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无法工作
2023年9月15日,王女士怀抱已经饲养了4年的宠物比熊犬走在小区时,背后突然窜出一只黑色大型犬(以下简称“大狗”),猛地扑向王女士怀中的比熊犬,死死咬住比熊犬并将其拖到地上继续撕咬,导致比熊犬当场被咬死。王女士为护住自家宠物,手部也被大狗咬伤。
王女士表示,大狗力气太大,精神极度亢奋。自己遇到此突发事件,当场崩溃,不知所措,心理遭受巨大创伤。
警方查明,大狗系居住于同小区的被告宋女士所饲养的混血德国牧羊犬,具体犬种不明,德国牧羊犬属于上海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之一,无法办理狗证。此外,王女士表示,自己多次看到大狗独自在小区内流窜,没有人牵绳,没有戴嘴套,甚至没有人看管,可见被告没有对烈性犬采取拘束措施。
事发后,王女士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被狗咬伤三级暴露。2023年9月19日,王女士因爱犬离世悲伤过度导致精神出现问题,经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需持续治疗。
因此王女士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8万余元,其中包括医疗费8承担。
被告:德牧圈养在自家院中
并非放任其流窜
其流窜散养。且原告怀中抱着比熊犬,没有佩戴牵引绳等安全措施,不符合本市的养犬规范,所以不能排除原告作为比熊犬管理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原告在区精神卫生中心的就诊记录与原告主张的精神伤害的关联性存在不足,且不足以作为司法层面上医学诊断的依据。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后,双方均表达了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愿,当日庭审结束。主审法官表示,将在原告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以及补充相关证据之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主审法官李鹏翔介绍,烈性犬致害类案件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载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载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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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匣子综合澎湃新闻
编辑:陈雯
责任编辑: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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