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根据占股比例的不同,股东拥有众多权利。但是笔者在实务中常常发现,大股东掌控公司,小股东面临大股东的独裁常常束手无测。甚至出现大股东直接作出以公谋私损害公司权益的决定,小股东不知如何应对。本文从小股东代位诉讼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实务出发,讲解救济之道。

实例:张某和李某合伙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50万占股10%;李某出资490万,占股90%。双方约定由李某经营公司,其他股东权限及分红等未作特别约定。公司经营两年,李某称公司连年亏损,无法分红,也不愿意算账。张某不知如何应对?

第一步:查账权

股权占比都能实现,如果股东自己看不懂账目,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一起查账。但是,此处查账权并不包括复制财务凭证和对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如果股东想拥有要求审计或复制财务凭证的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特别约定。好多中小股东可能会苦恼,在实务中自己提到查账权,大股东要么拖延要么压根儿就不理。所以笔者的实务建议是,口头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及时书面发送查阅申请。大股东再不配合,可以通过诉讼实现查账权。那么又有新的问题,大股东称公司没有账怎么办?依据公司法解释,可以直接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可要求退还实缴资金和资金占用费或可测算利润。《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实例后续:张某通过查账发现,该公司其实是有盈利的,但是公司挂有几笔大额应收账款,一直未清收也未作账务处理。经沟通,大股东以各种理由拒绝清收。张某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

第二步:股东代位诉讼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所谓股东代位诉讼,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理公司应该予以起诉维护公司权益。但实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大的债务人往往与大股东有利益纠葛,大股东不同意起诉,公司不会主动发起该诉讼。此时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行使前置程序的基础上,就有权发起股东代位诉讼。股东代位诉讼应注意如下两个实务点:第一,代位股东应先书面请求要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发起该诉讼,实务中只有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代位股东才有权发起代为诉讼;第二,股东代位诉讼原告为股东,被告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将公司列为第三人;第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原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五)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六)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上述案件李某作为控股股东、董事,擅自出借资金拒绝追回,有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嫌疑,起码违反董事、高管勤勉尽责义务。张某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有权发起股东代位权诉讼,将李某、公司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债务人返还对公司的借款,无果无法追回或查明李某存在侵占、挪用公司财产,根据情况由李某最终承担责任。张某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最终由公司承担。

上述纠纷实务中非常常见,方案供各中小股东参考使用。但若股东间提前对审计权、出借资金权限限制等有约定,上述纠纷大多可以避免。因此也建议各中小股东尽量避免参与纯投资不参与经营的入

团队深耕于“复杂的商事诉讼、法律顾问、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三大领域;先后担任三十多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外聘法律顾问;在汽车全产业链、建筑、研发生产、物流、服装连锁、餐饮连锁等行业拥有多年法律顾问实务经验;曾在《国际商报》发表专业文章《平行进口车经销商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成功代理多起复杂疑难案件,其中“93岁老人撤销赠予案”被《华商报》报道;西安市某经济开发区营商环境监督员;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


新《公司法》下中小股东权益救济实务之:查账权及代位诉讼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