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6.6万元买的车位,宽度少了3厘米,车位旁还有根大柱子,影响副驾驶位正常开门。长沙这名业主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更换车位并赔偿,开发商却认为并不影响使用。业主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停车费、车位补偿金等共计3.6万余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判决书,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2000元。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邱鸿莹
车位窄了3厘米,业主起诉维权
长沙人刘军(化名)
2021年1月,小区地下室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刘军与开发商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停车位按个计价,交付时以实际现状为准,不作任何面积补差及补偿。刘军不得在协议签署后以对停车位、附属设施、社区环境等现状不满意或与协议不一致为由要求解除协议或主张赔偿。乙方在交付前已对车位进行实地踏勘,并对此予以认可且无异议。
不久后,刘军查看车位时发现,自家车位旁有根柱子,严重影响副驾驶位乘客上下车,车位也偏小,无法正常使用。刘军找到开发商协商,双方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刘军称,因停车不方便,一家人一直没搬到新房。眼看多次协商没能解决问题,他把开发商起诉到法院,索赔违约金1.2万余元,停车费1.4万余元以及车位补偿金1万元。
对此,开发商认为,交付的车位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且符合合同约定,经过现场测量,车位宽度比相关规定尺寸仅窄了3厘米,不影响正常使用。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安排了人员多次在停车位实验,柱子并没有影响副驾驶位乘客上下车。且销售时已经明确告知了车位可能存在的情况,签订最后协议前,刘军有充足时间了解车位情况。
法院:开发商赔偿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视为刘军在签订协议前已对车位进行踏勘及全面了解。开发商已对车位进行了交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但考虑到车位宽度与行业标准宽度确实存在3厘米的偏差,以及案涉车位上的立柱确会对使用车位造成一定影响,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由开发商支付刘军补偿款2000元。至于停车费,开发商已交付车位,刘军不接收,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刘军车位补偿款2000元,驳回刘军其他的诉讼请求。刘军不服,上诉至长沙中院。
二审中开发商提出,目前刘军车位所在的一期车位已卖完,愿为其更换至二、三期,但遭到刘军拒绝。刘军同时明确表示,不愿意解除合同。
长沙中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位不符合行业相关设计要求,但刘军明确表示不愿意解除合同,双方无法就更换车位达成一致。而车位存在的偏差会对刘军日常使用造成一定不便,但并非无法使用,可通过采取一定变通措施予以解决。刘军以正常车位的价格,买到了缺陷、使用不便的车位,造成了损失,一审法院已据此酌情认定由开发商支付刘军补偿款2000元,对此该院不再予以调整。
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