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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笔者曾经发表了一篇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文章,希望帮助被割韭菜无助小股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举了赵薇夫妇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万家文化案作为例子。没想到在文章发表的不久后,笔者就成了新鲜的韭菜,“训身”买入的康得新(当年还叫这个名字,还没变成ST,还没戴星)被曝涉及证券虚假陈述,造假逾百亿,从此开始漫漫的下跌之路,日前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康得新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今天笔者以康得新为例子,跟大家谈谈上市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如何索偿。本文阅读时间大约5分钟,分为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康得新案案情简述
二、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
三、证券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
四、赔偿范围
五、责任承担人
康得新案案情简述
9月28日晚,*ST康得(002450.SZ)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康得新、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玉等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对钟玉、王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徐曙、张丽雄分别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此次调查结果与处罚决定的出台,距离中国证监会2019年1月决定对康得新进行立案调查已经过去了20个月的时间,也使得市场备受关注的康得新财务造假案进入收官阶段。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ST康得存在三大违法事实:1、2015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3、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于可能存在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ST 康得可能被实施强制退市。
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1998-2004年生效版本)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证券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点:
1、违法行为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这几种违法行为,定义在前文已经具体叙述了。以康得新案为例,康得新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2、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适用于区分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具体情形概念上,同时,在适用归责原则的时候,主观过错对确定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有重大作用。《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和《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发行人和上市公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3、虚假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主要是指虚假陈述行为引起了投资者的损害,是侵权行为中的重要构成要件。在法律上的表现为《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资者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虽然对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进行了定义,但是既有的司法判例中,不同案件对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的日期有不同认定,例如人民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将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公告日、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收到处罚决定公告日、媒体揭露报道发布日、上市公司自我揭示日、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认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时,一般应考虑揭露内容的相关性、揭露主体的权威性和揭露时间的首次性,此外,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还会考察揭露行为是否对证券价格造成了影响。
以康得新案为例,有观点认为以康得新被立案调查公告的日期即2019年1月22日为揭露日,也有观点认为应以康得新收到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即2019年7月5日位揭露日。
4、损害后果
虚假陈述行为确实造成了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只有造成实际损失才可以申请民事责任的赔偿。
赔偿范围
《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了,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 投资差额损失;
(二)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大部分法院对此类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责任承担人
《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和《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以康得新案为例,除上市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根据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处罚的对象,笔者认为时任康得新董事长钟玉,时任康得新财务总监、董事王瑜,时任康得新总经理、董事徐曙,时任康得新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张丽雄,时任康得新总裁、董事长肖鹏,时任康得新独立董事隋国军、苏中锋、单润泽,时任康得新董事刘劲松,时任康得新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杜文静,时任康得新监事邵明圆,时任康得新监事会主席张艳红应同时承担连带责任,可列为共同被告。
结语
我一直想不明白,为什么我一个小小的散户就可以彻底左右整个中国股市。每当我一买,股市就是下跌,一卖它就上涨。空仓时,大盘疯涨,满仓时遇上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如遇到类似情况,应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先到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将自己全部案涉股票对账单、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打印出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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