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乐音响是资本市场知名的“老八股”之一。

2017年8月他们发布2017年半年报称收入和利润实现增长。随之,投资者看到利好买入,股票连续涨停。然而,2018年4月,他们又发布了《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说2017年半年报和三季度报在收入确认方面有会计差错,实际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股价应声跌停。

2019年11月,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构成虚假陈述。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随之而来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之诉,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明示加入”,315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1.23亿余元。

国内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标志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金融法院2024年初公告,另有1717名投资者获赔2.06亿元,这使得飞乐音响案的获赔人数升至2000人、获赔总金额达到3.29亿元

因为飞乐音响适用的是“明示加入”的普通代表人,怎么会终审之后继续赔呢?

原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判决,符合条件的,效力可以扩张: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诉讼请求后,裁定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适用已经生效裁判的裁定中应当明确被告赔偿的金额,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那么,如果飞乐音响此前投保了董责险,飞乐音响案中,如此高额的民事赔偿,保险如何理赔呢?

公司主体责任

如果不是故意为之,公司主体责任中,证券责任可以赔付。如下是某大型外资保险公司条款:

如下是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条款:

众所周知,所有的责任保险,都不能赔故意造成的责任事故。

关于公司主体责任的“故意”认定,平安的约定如下:

白话讲:大领导知道,视为公司是故意的

如果是一个普通的财务人员业务不精,收入确认错误,财务负责人不清楚具体情况,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则可以认定为公司的过失。

那么在实践中,保险公司怎么知道这些职位的大领导知不知道?

保险公司的官方回答:一般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表述。

被保险个人责任

如果公司被认为是故意的,保单就完全不能赔吗?

也不是。

董责险对被保险个人的保障,具有可分性。条款如:

如果财务负责人被认定为故意,但首席执行官不知情,则法律要求首席执行官承担的责任为过失,保险可以赔;财务负责人那一份就属于免责了。

认定的难度

对本案,我也查询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判决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违规事实,同时列明了认定依据。

我认为,从决定书本身,很难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但如果获取到相关资料,应该是足以判定的。

事实的确会千变万化,也有的情况,不同人分析和判断不同。所以投保董责险的企业负责人,一定要选择专业的保险经纪团队,并和您的保单服务团队、承保公司及时沟通,争取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上降低损失,争取利益。

如果各位读者对董责险“故意”的认定有自己的看法,或者疑问,欢迎留言探讨。


从飞乐音响案看董责险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赔偿与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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