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纠纷和诉讼风险,无论是被起诉而承担责任,还是主动起诉他人而维护自身权益,都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或未来的的业绩和发展,严重的甚至引起股价波动,因此上市公司在遇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做好风险提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那么上市公司发生什么样的诉讼、仲裁事项是必须要披露的?披露的时点以及披露要求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给大家进行详细讲解。
一
披露标准
板块
沪主板
深主板
创业板
北交所
科创板
定量
单笔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累计
单笔诉讼或仲裁金额未达到披露标准,则需要往前追溯12个月内发生的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进行累计计算,达到标准需及时披露
未明确规定
定性
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
—
—
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创业板包括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法规依据
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7.4.1、7.4.2
深主板《股票上市规则》7.4.1、7.4.2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9.3.1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8.6.3
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8.3.2
注:
1.【涉案金额】一般以立案通知书/传票中的立案金额为准。可参考下图上市公司发布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2.【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资产】若当年审计报告尚未出具的,则应比对上一年或最新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资产,达到标准需及时披露。
3.【市值】指的是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5.【超过/以上】根据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关于累计计算
根据沪主板、深交所和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已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科创板未明确规定)
·【连续12个月】这里的连续12个月一般是指现在发生诉讼的时点往前倒推12个月,不是自然年度的1月到12月。比如沪主板的一家公司在2023年9月5日发生了一笔诉讼,涉案金额较小,影响不大的,那么需要往前倒推12个月即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统计该区间内立案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合计是否达到1000万元且占比10%,若达到标准则需要及时披露。
·【起算时点】累计计算的起算点按受理/立案时间,受理/立案时间在12个月区间内的需要累计计算判断是否达到披露标准,受理/立案时间超过12个月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计算范围】累计计算时,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子公司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都需要纳入计算。另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予以及时披露。
·【起诉和被起诉一起计算】诉讼事项中,上市公司作为原告、被告都属于上市公司发生的诉讼行为,那么计算时,不管公司是起诉还是被起诉都要一起累计计算。同样,达到披露标准就需要披露。可参考下图SHGL公司发布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下面来看两个累计计算达到披露标准、未及时披露的违规案例:
案例1:YKS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于2023年7月21日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显示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2022年8月4日至2023年6月23日期间,YKS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1,314.16万元,占YKS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已超过10%。因YKS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诉讼事项,直至2023年7月19日才对外披露,深交所2023年7月31日对其发布监管函。
案例2:2022年度,GASW公司存在两笔因借款及商业纠纷引发的重大诉讼,涉案累计金额7350.76万元,GASW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后均未及时披露,后于2022年12月26日补充披露。2022年度,GASW公司存在一笔因特殊投资条款引发的重大诉讼,涉案金额6354.80万元,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及判决书后均未及时披露,后于2023年1月30日补充披露。因GASW公司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证监会对其出具警示函。
二
披露规范
(一)临时公告披露要求
1、首次披露时点
上市公司发生诉讼、仲裁事项达到披露标准时,应当及时披露。
这里的“及时披露”根据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释义的规定,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
下面我们看几个案例~
案例1: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及时披露
案例2:收到《应诉通知书》未及时披露被处罚
2022年7月30日,CDZY公司披露与GYGS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进展。该合同纠纷诉讼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公司未披露临时公告,仅在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因CDZY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2023年7月26日收到证监会的警示函。
提示:上市公司单笔诉讼或仲裁涉案金额达到披露标准的,注意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或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诉讼内容。
案例3:ZKSW公司欠付NXGY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084.70万元未偿还,2023年2月20日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截至该时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12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1.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53%。公司迟至4月5日才披露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提示: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于累计涉案金额首次达到披露标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2、披露内容要求板块
披露内容要求
公告格式
沪主板
根据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7.4.3,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2023年8月修订)》
科创板
法规未明确,可参考沪主板规范
–
深主板
根据深主板《股票上市规则》7.4.3,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其他事项类第3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2023年8月修订)》
创业板
根据公告格式总结如下,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2023年8月修订)》
北交所
根据公告格式总结如下,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如适用)。
《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47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及其进展公告格式模板》
3、后续进展披露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耗时较长,且伴随着审理推进、新证据提供、双方协商等变化,案件会产生新的进展。根据沪主板、深交所、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所以说有了每个诉讼/仲裁在首次披露后,并不是可以“躺平”万事大吉了,而是要不断更新其进展,直至结案执行完毕。
后续各阶段的披露要点(根据沪主板29号公告格式总结,其他板块可参照)
裁判或裁决阶段
说明诉讼裁判或仲裁裁决的日期、结果、是否已经生效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如有)。
调解阶段
进行调解的理由,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及其内容,收到调解书的时间及其内容。
二审阶段
说明上诉的时间、请求、理由、受理的法院等。
被上诉的,说明收到对方上诉状的时间、对方的请求、理由、受理的法院、本方的答辩(如有)等。
再审阶段
说明申请再审的时间、请求、理由、受理的法院等。
被申请再审的,说明收到对方再审申请书的时间、对方的请求、理由、受理的法院、本方的答辩(如有)等。
案件执行阶段
说明案件自愿执行或执行和解情况。
败诉方不履行的,说明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名称、时间及申请内容。
对执行有异议的,说明书面异议的内容、时间以及有关执行裁定内容。
下面来看一个未及时披露诉讼进展被处罚的案例:
2019年6月1日,GD公司披露涉及诉讼公告,诉讼金额约为34.89亿元。根据GD公司相关公告,20就ZS银行诉GD案、HY银行诉GD案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2021年6月4日、6月16日,GD公司分别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文书,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提出上诉及相关二审判决结果均属于诉讼事项的重大进展,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就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7月8日才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注意,披露了子公司诉讼情况的,不要忘记披露子公司的诉讼进展哦~
(二)定期报告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无重大诉讼、仲裁
应当明确说明“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
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
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下面看一个未在定期报告披露相关诉讼被处罚案例:
2019年,公司作为被告因签订受益权转让协议、受益权转让合同等涉诉。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19年11月16日、2019年12月17日、202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亦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1年4月30该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受到交易所处罚。董小妮提示您,涉及诉讼/仲裁信披时,需要做到及时+持续+充分披露哦~
以上就是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信披规范的主要内容啦,如有补充,欢迎留言~
合规问答:
Q诉讼累计披露标准是否需要将十二个月内已经判决的诉讼同时统计在内?
A:已经判决的诉讼已披露过不需要累计,未披露的立案时间在12个月内的案件需要累计。
Q沪主板上市公司遇到诉讼或仲裁时,披露标准还需要比对净利润指标吗?
A:
无需比对净利润指标,沪主板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二十九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诉讼 (仲裁)公告》已删除“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这一规定,指标由净利润改为净资产。
Q公司的董监高涉诉达到标准需要披露吗?
A:
可能对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履职或者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的,董监高有义务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时公告。
往期回顾作者简介 …
陈秋语 :合规治理模块项目成员,主要负责IPO及上市公司合规治理研究,撰写合规交易与规范运作相关业务干货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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