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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因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武汉纵容公司(化名、房屋出租人)给承租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免除了两个月的房租。由于疫情的持续,承租人迟延缴纳房租、直至没有收入无力交纳房租。后双方发生一系列“通知解除”、“自动解除”、“协商一致解除”的实质性法律效力的解除行为,合同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但纵容公司为了能够继续收取租金,同时骗取人民法院判决承租人违案情分析:1、合同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纵容公司和律师隐瞒合同已经解除的真相,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另文分析)2、假设合同续存,前面明确免除的租金,属于已经消灭的债权债务;后面的租金属于后续发生的债务。这两个阶段的债务,是需要用不同的法律进行评价的,在法律上叫做可分之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指导》(2022年第1辑)裁判要旨:捏造可分之诉中同一种类的不同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实际享有的诉权与提起民事诉讼的假借的诉权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诉权,属于“捏造事实”,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已经明确免除的租金,和后续的租金一并起诉追讨,属于虚假诉讼行为。本案所涉民“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捏造的这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总之,捏造可分之诉中部分诉讼标的,该部分行为属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隐瞒真相,其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的犯罪构成,构成虚假诉讼罪。法评律鉴一、法律分析:房屋出租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1.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要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结果要件: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主观要件:故意(明知是虚假事实仍提起诉讼)。
2. 本案的关键争议点
已免除的两个月租金:出租人书面明确免除两个月房租,根据《民法典》第575条,该部分债权债务已消灭。若出租人仍起诉追讨,属于“捏造事实”(将已消灭的债权虚构为存在)。
3. “可分之诉”与虚假诉讼的认定
最高检《刑事检察工作指导》(2022年第1辑)指出:
捏造可分之诉中同一种类的不同诉讼标的(如本案中已免除的租金与后续租金),若实际享有的诉权与主张的诉权相互独立,则属于“捏造事实”。
结论:
已免除的租金部分:若出租人明知债务已消灭仍主张权利,构成“捏造事实”,可能成立虚假诉讼罪。
二、同类案例参考
1. 最高检指导案例(检例第56号)
案情:债务人在借款已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伪造借条起诉要求还款。
裁判要点:捏造已消灭的债权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2.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2021)
案情:房东在租赁合同解除后,虚构未支付的租金起诉承租人。
裁判要点:故意主张不存在的债权,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法律依据
《刑法》第307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民法典》第575条(债务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全部终止。
《民法典》第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总结:本案中,出租人若故意将已免除的租金纳入诉讼请求,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后续租金部分需结合不可抗力的具体影响判断,但已免除部分的虚假主张足以单独构成犯罪。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虚假诉讼罪具体适用中的两个问题》明确:“捏造可分之诉中部分诉讼标的,可以就该部分行为认定为“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捏造的这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民事诉讼中存在可分之诉与不可分之诉的区分。在可分之诉中,应当对其中涉及的多个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所对应的多个民事法律关系分别进行判断,行为人仅对其中部分诉讼标的进行捏造的,可以就该部分诉讼标的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否则就是放纵了犯罪人,并可能导致部分行为人恶意通过共同诉讼的方式逃避刑事处罚。”
2、民事诉讼中存在不可分之诉与可分之诉。在不可分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唯一的,可以整体评价判断;在可分之诉中,涉及多个诉讼标的和所对应的多个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独立分开来、分别进行法律评价判断。
3、《虚假诉讼罪既是行为犯也是结果犯》(《法学》2017年第1期):“捏造的事实”既包括捏造全部虚假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在客观存在民事纠纷的情况下捏造部分虚假事实。不管是全部捏造的虚假诉讼,还是部分篡改的虚假诉讼,都可能成立虚假诉讼罪。
4、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指导》(2022年第1辑):捏造可分之诉中同一种类的不同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实际享有的诉权与提起民事诉讼的假借的诉权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诉权,属于“捏造事实”,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5、债权债务终止仍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据《鄂检在线》(2023年10月27日)《检察官实质化出庭抗诉,揭露虚假诉讼真相》:越悦公司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元盛公司“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终止的情况下,越悦公司与元盛公司恶意串通提起民事诉讼,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金升展、王冰寒)提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后虽虚假诉讼罪被处罚较重其他刑事罪吸收,但对越悦公司虚假诉讼行为,给予罚款6万元的处罚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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