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征集
投资者参与证券维权诉讼需准备的文件
1.证券账户查询单、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
2.股票交易对账单
3.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案情简介
1
2
2021年3月4日,中信国安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因中信国安发布的2009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中涉嫌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对中信国安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3
2021年6月3日,中信国安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针对中信国安的违法事实,证监会正式下发处罚。
违法事实
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321,246.92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903,367.76元。
二、中信国安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12月24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51%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转让后中信国安持有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2015年1月23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再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2015年6月30日中信国安对其转让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进行了账务处理,同时确认了2015年1月至6月该股权对应产生的投资收益。
青海中信国安与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326,102.22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处罚结果一览
法律分析
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信国安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
因此,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有权就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