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员不在岗

出事谁负责?

规章制度得严

不然分分钟被钻空子

真是防不胜防!

救生员工作时不报备离岗

致劳动关系解除

2021年7月,小陈与重庆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重庆南岸区某游泳馆内担任救生员一职。

2023年年底,小陈签订了《救生员安全责任书》,其中规定“救生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准脱岗、串岗,教人游泳,临时离开须请不在岗救生员负责看护”“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规范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小陈手写承诺书,承诺在岗期间遵守以上规范并接受以上处罚。

4月3日,公司向小陈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小陈认为自身在不得已情况下上了厕所,公司就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小陈不服劳动仲裁结果,遂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万余元。

法院:驳回该救生员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最为严重的处罚,用人单位应本着谨慎的态度,对劳动者是否实施了违纪行为,行为的程度、后果和过错,是否达到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标准以及适用规章制度是否合理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定。

本案中,小陈作为专业救生员,基于其岗位的特殊性,不仅应当具备专业急救能力,更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严守工作纪律,确保泳客安全。虽然小陈离岗原因是上厕所这一身体基本需求,公司应给予适当的宽容,但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责任书中的报备即为在工作群中说一声,以便主管安排替补救生员就位,流程并不复杂,这与小陈上厕所的生理需求并不冲突。

而小陈作为泳池的重要安全保障力量,其擅自离岗不仅会导致其负责水域内的安全监管出现空白,给泳客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可能会引发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为公司带来极大法律及运营风险。公司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情合法。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劳动者应遵守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应合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应该在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遵守好公司规章制度,与用人单位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应做到合理规范、公开透明。如果在未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情形下,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图片来源:网上信息

实习编辑|姜雨彤

维护|杨立桐 郑俊宇 黎意

主编|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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