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9月19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成渝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资料,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安资管”)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本次诉讼已被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案件主要事由
被告升达林业系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259。2016年,升达林业非公开发行股份109,008,267股,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为保荐机构。2016年5月9日,诺安资管成立诺安资管舜耕天禾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升达林业股票,获配29,565,092股,股票价格6.99元/股,金额206,659,993.08元。2019年5月22日,升达林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诺安资管依据公司所发布的公告以及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司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方正承销保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65,655,361.62元(暂定)佣金损失196,.36元(暂定)、印花税损失65,393.79元(暂定);
2、判令被告二对原告诉讼请求一的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受理费用与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