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自民法典实施以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聚焦身陷维权困境的特殊群体合法利益保护,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切实提升民生“温度”。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三起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既是民法典保障公民权益的生动实践,也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履职缩影。
案例一
王某等3人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务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王某等人找到了建筑工程的总包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索要报酬,总包单位也以工程未完成验收等各种理由拒绝给付。
【民法典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并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务者在付出劳务后,享有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民
为帮助王某等人尽快拿到劳动报酬,检察官积极同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反复沟通协调、释法说理,要求其履行支付工资义务。2022年5月15日,在决定支持起诉的第三天,总包单位和王某等人最终达成和解,王某等人成功讨回拖欠的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
农民工因诉讼能力欠缺、证据意识不足等原因,在与用工者形成劳动关系时,一般欠缺书面合同,往往导致农民工维权时处于弱势地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能够最大程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此外,本案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近两年,时间较长,检察机关在办理农民工支持起诉案件中要坚持以帮助农民工拿到劳动报酬为最终办案目的,将矛盾化解工作贯穿办案始终,通过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促成和解等多种方式开展办案,推动矛盾纠纷尽快化解,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二
李某追索赡养费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老人李某现年八十六岁,妻子于2019年7月去世,二人育有三子。李某一直跟随次子生活,后次子于2022年11月因肺癌去世,李某无人照顾。由于李某年事已高,身患脑梗死、血压病3级等疾病,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特别护理,其虽有每月110余元退休金但不足以负担日常照护费用。其长子与三子以放弃李某及其妻子名下房屋继承,由其次子全部继承为由,拒绝履行对李某经济上的赡养义务,导致李某生活陷入窘境。
【民法典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享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本案后,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职,迅速与李某取得联系核实案件情况,详细了解其患病及生活情况,询问了利害关系人。经全面审查证
2023年6月12日,东丽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作出民事判决书,在综合考虑李某的实际生活和医疗需求、天津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李某长子、三子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后,判令长子、三子每月给付李某赡养费500元。考虑到本案为家事纠纷,不仅仅要从法律上给予支持,更要做好疏导,促进当事人家庭和谐,承办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使李某长子、三子认识到自身错误,圆满化解双方矛盾。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通过“法律援助+支持起诉”模式,为弱势群体起诉维权提供帮助。本案的办理,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弱势群体的“急难愁盼”问题,有助于唤起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弘扬孝老爱亲的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
案例三
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于2021年登记离婚。2024年4月,杨某为与陈某复婚,以探望婚生子为由在陈某家中常住。陈某多次与其沟通,杨某仍不离开并恶意损毁家中财物。2024年5月15日,杨某阻碍婚生子上学,并且剪断家中煤气管道,以此要挟陈某。当日陈某拨打
【民法典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同时,人身保护令制度也是对妇女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权益的保障,契合民法典维护人格权益的精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东丽区人坏财物、经常性谩骂、恐吓等侵害行为,致使陈某及其家庭成员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应受到法律保护。2024年5月22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即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陈某向法院申请人安全保护令。
2024年5月23日,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杨某进入和接近陈某及其父母的居住房屋,禁止阻碍陈某正常工作,违反禁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书,支持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禁止施暴人特定行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本案是对新类型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有效拓展,也是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与妇联、法院、公安等职能部门建立反家暴妇女权益保障协作机制的有益实践,通过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推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的配合衔接,凝聚妇女权益保护合力。
文字:第五检察部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丽检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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