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金融庭庭长张晗庆发布《南京中院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专题报告》

一、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审判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情况

2024年以来,南京中院新收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1199件,审结4件。从结案方式看,2024年审结的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中,以示范判决或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判决结案的案件共计23件,占结案总数的2.12%;以调解、和解、撤诉等方式化解纠纷985件,占结案总数的90.62%。2025年1月1日至4月30日审结的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中,以示范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为18件,占结案总数的6.82%;代表人诉讼平行案件以裁定适用生效判决方式结案的共计102件,占结案总数的38.64%;以调解、和解、撤诉等方式化解纠纷件,占结案总数的51.14%。

(二)案件标的额情况

2024年以来,南京中院新收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标的额为5.06亿余元,大部分为小额案件,单件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共有39件。

(三)投资者情况

2024年以来,南京中院新收的1199件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中,原告为自然人投资者的案件为1192件,占比99.42%。

从2024年以来投资者起诉情况看,共计5081名投资者起诉37家上市公司,其中起诉投资者超过100名的为11家,超过500名的为5家。

(四)涉诉上市公司情况

2024年以来,南京中院新收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共涉及37家上市公司。从市场板块分布情况看,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公司19家;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公司17家;新三板挂牌公司1家。

从行业分布情况看,工业、信息技术、材料行业、医疗保健、食品饮料、汽车零部件等行业均有上市公司涉诉。

涉诉上市公司中,截至目前已经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交易所自律管理措施的上市公司共有36家,占全部涉诉上市公司的97.3%。

(五)其他涉诉被告情况

除发行人外,涉诉被告还包含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

二、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牢固树立倾斜保护中小投资者理念

依法审理涉资本市场案件,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审结的1件新三板挂牌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于2024年6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重整程序衔接机制”,积极推动投资者与某重整上市公司达成和解,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二)深化证券群体性纠纷审判机制建设

加强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审判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提升证券审判精细化水平。优化审理模式,推进集约化审理,2024年以来,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结2家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共711名投资者获赔1.41亿余元;通过“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1件,涉及20家上市公司,1428名投资者,取得“判决一个,解决一片”良好效果。

(三)积极推动证券群体性纠纷多元化解

打造“宁法挺您”证券融合法庭,入驻江苏省证券业协会,已有649名投资者选择在证券融合法庭进行调解,累计获赔4532万余元。优化升级“智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线上司法服务。通过发布年度报告、典型案例、开展投资者教育等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做好做实“抓前端、治未病”。

(四)加强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区域合作

进一步深化落实《长三角区域金融司法合作协议》,全方位加强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工作协同联动,通过沪苏浙皖四地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共研共商疑难案件、统一类案裁判尺度、联合培养司法人才,形成合力优势、发挥规模效应,打造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投资者保护司法“高地”,为推进证券领域金融司法区域合作贡献南京力量。

三、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特点及趋势研判

(一)群体性纠纷态势更加突出

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数量总体保持低位运行,但涉诉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长,案件中绝大多数原告是中小投资者。与此同时,涉诉被告范围进一步扩大,部分案件中还出现投资者起诉保荐人、承销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等主体情况,案件涉众性日益增强、利益牵涉面更广,导致案情更加复杂,法律关系交织、不同当事人利益诉求相互冲突现象更为凸显,妥善处理难度加大。

(二)审判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加突出

一是涉诉证券欺诈类型呈现新形态。操纵证券交易市场与内幕交易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呈增长态势。该类案件涉诉主体多样、违法违规行为隐蔽性强,当事人之间就侵权主体、交易因果关系、损失认定及计算方法等事项存在较大争议,各方民事责任认定规则需要在实践摸索中不断完善。

二是投资者司法保护遇到新挑战。近年来,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加快,聚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等原因,部分上市公司未能跟上新形势、满足发展新需求,经营业绩持续下滑,最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中亦有因此前财务造假或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资者起诉的情况。统筹推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证券欺诈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处理,有效保护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维护资本市场稳定,面临新的挑战。

三是交易因果关系认定面临新问题。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虚假陈述系在交易日开盘后至收市前被揭露或被更正。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此时应以该交易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在该日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被更正前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不在可索赔投资者范围内。但该部分投资者所作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否在更细分的时间维度上对交易因果关系进行更加精细化的认定,争议较大。

(三)刑民交叉问题更加突出

资本市场涉众型犯罪多发,证券欺诈发行、操纵证券市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与受欺诈投资者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交织情况增多。该部分案件在刑民程序衔接、证券侵权事实查明、民事责任认定、民事赔偿与刑事罚没执行等方面争议较多,需要进一步加强分析研判与统筹协调。

四、工作建议

金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需要金融系统强化使命担当,积极作为,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协同发力,需要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共同努力。

(一)进一步强化金融治理协同,建立健全司法与监管常态化协同机制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工作协同,完善系统性工作机制,探索在信息通报、工作会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协同等方面,形成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工作制度,坚持同向发力、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共促江苏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

建议上市公司健全内部治理、完善内控体系、强化底线意识,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议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过程中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切实履行好“看门人”职责,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进一步完善证券群体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质性解决纠纷

建议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整合金融监管、司法审判与行业调解资源,构建多元解纷工作大格局。进一步深化“引导调解+司法确认”“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专业调解”等机制运用,加强证券融合法庭等“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维权渠道,短平快、低成本、实质性化解纠纷。推进数字法院建设,加快证券群体性纠纷“智审平台”迭代升级,借助现代信息科技赋能高效解决纠纷。优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机制,推动诉调对接机制向基层延伸、向源头覆盖,提高多元解纷质效。

供稿:金融庭

摄影:徐高纯

原标题:《发布丨南京中院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专题报告》


发布丨南京中院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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