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仅享有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义务,新《公司法》对股东违反规定而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小股东、挂名股东更应当清楚自己的责任,避免被踩雷。
一、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的债权人利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第四十九条:股东未按期足额实缴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应当按公司章程要求期限,最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实缴全部出资额,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第五十条:公司设立时存在瑕疵出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实缴出资或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明显低于认缴出资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对不足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股权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六、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出资期限届满后,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七、第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至15%的罚款,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八、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九、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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