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 文/摄)5月15日,南京中院举行“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现场发布多个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系江苏首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案。据悉,前“私募一哥”徐翔勾连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操纵股价,被判赔偿股民损失。

公开报道显示,时任文峰股份董事长徐长江欲减持其间接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与徐翔多次合谋,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长江则控制文峰股份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予以配合,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

2017年,刑事生效判决认定徐翔、徐长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上述事件发生后,受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影响的投资者群体向南京中院起诉,主张徐翔、徐长江以及文峰股份就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徐翔、徐长江互相配合操纵文峰股份股价,共同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文峰股份受徐长江控制、指使,发布利好消息,造成投资者损失,对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南京中院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2021)苏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判令徐翔、徐长江赔偿投资者损失,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峰股份向投资者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

一审宣判后,徐长江、文峰股份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于徐翔、徐长江的责任认定正确,文峰股份的行为客观上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提供帮助,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便文峰股份系被实际控制人控制、驱动实施不当信息披露行为,因其自身治理失范,内控机制失灵,对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前述责任主体相互之间能否追偿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据此,江苏高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2024)苏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判令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连带向投资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据悉,本案系江苏省首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责任纠纷,且依法判令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应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是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运行在民事领域的重要成果。


江苏首例!前“私募一哥”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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