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惠州中院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清算期间,管理人发现某置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存在未实缴情况向惠州中院提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诉讼。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在2024年11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某置业公司出资人在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然而判决生效后,出资人并未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鉴于本案破产清算程序已因前述诉讼程序导致破产程序进展缓慢,而本案已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661,735.72元,债权金额远远小于股东未缴出资总额,为加快案件办理进度,避免案件因后续新增强制执行程序导致办案周期延长,惠州中院坚持问题导向,指导破产管理人督促协调某置业公司的出资人,并充分释明破产程序中和解与清算的区别及利弊、被强制执行的不良影响等,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同意自筹资金化解债务。

经过两个月的不懈协调,某置业公司不仅与部分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和解款,还向尚未达成和解协议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欠款。2025年1月21日,惠州中院裁定认可某置业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正式终结某置业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系破产清算自行和解案件,该案自追缴未缴出资纠纷诉讼判决生效至惠州中院认可某置业公司与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仅用时76天。惠州中院通过积极引导和有效沟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全力推动某置业公司与债权人的和解,快速化解纠纷,实现各方权益最大化。

同时,该案在有效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切实发挥破产和解程序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不仅促使某置业公司企业及时摆脱债务危机,亦大力节省了程序时间成本,高效化解旧存案件,推动案件办理提质增效,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原标题:《破产清算转和解,成了!》


破产清算转和解,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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