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证券纠纷案件是金融民商事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也是金融案件中占比最高的案件类型,具体包括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证券发行纠纷、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等。为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北京金融法院开设“融法说‘证券’”栏目。今天主要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进行分享

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而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虛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实施,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中断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虛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32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这里的揭露日指的是虚假陈述行为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而更正日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在证券虛假陈述纠纷案件中,揭露日或更正日是对虛假陈述行为的揭示,是投资者应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以此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符合《民法典》第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立法宗旨。在此,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合理确定与《民法典》的衔接适用,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公平、高效的救济途径。

2诉讼时效的中断如何处理?

证券虛假陈述纠纷案件因存在投资者人数众多、取证较为困难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虛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32条第二款定,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有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一旦原告提起诉讼,该行为对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这意味着,即使某些投资者没有立即加入诉讼,只要诉讼已经启动,他们的诉讼时效也会随之中断。但是要提醒注意的是,这一条规定仅限于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虛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指出,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如果投资者在权利登记期间内未向法院登记权利,其诉讼时效将在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若已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后续申请撤回权利登记,则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另外,当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后,如果投资者选择退出诉讼,其诉讼时效也将从声明退出之次日重新计算。

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中诉讼时效中断与重新起算,进一步保障了大规模投资者群体的诉讼时效权益。


融法说“证券” |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诉讼时效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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