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如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时,股东们往往希望能够采取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条则回应这一需求,规定公司的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未依法按时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们可能会产生一个疑惑:我能不经过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的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么?本文将从解析实践案例的角度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李某是A公司的股东,刘某是A公司的董事兼经理,张某是A公司唯一的监事。现李某认为刘某在任期间存在给A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失职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张某已于诉前去世。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为适格原告?是否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的前提条件,其目的旨在规范商事主体自身内部运行的救济机制,避免股东在公司利益受损时随意突破已有救济手段提起无价值诉讼。但如无上述前置程序背后所保障的价值,则不应认定前置条件依旧是必要程序。
即在本案中,因A公司唯一监事的死亡,通过监事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的诉讼方式已经无法实现,此时不应再以不可能实现的前置程序限制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否则是对股东权利的不当限制。因此,应当认定李某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股东诉讼前置程序在本案中可以豁免。
法律链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