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酒泉社保)

养老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是确保社会安全、经济稳定的基石。

近年来,各类欺诈骗保行为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影响社保基金安全运行,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打击欺诈骗保我们一直在行动。

哪些行为会造成欺诈冒领养老保险待遇

01

退休人员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02

退休人员死亡、失踪、被判刑,其直系亲属冒领该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03

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缴费和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04

伪造变造职工档案中关于从事特殊工种的记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05

伪造变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06

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07

篡改死亡时间、延长生存时间,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08

冒用他人档案材料参保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09

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生死亡、被判刑、重复领取待遇等情形的,本人或亲属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因重复领取或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及时主动归还。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涉嫌诈骗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注意!这些行为属于社保基金欺诈冒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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