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劳动午报
编辑同志:
2024年1月,因家里急需用钱,而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虽有近40万元却又不符合提取条件无法兑现,我丈夫遂与李某串通,虚构我丈夫欠款的事实。此后,李某持我丈夫为他出具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我丈夫向李某支付欠款。
此后,李某持法院生效判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由此提取了我丈夫的住房公积金。李某收到该款,随即将该款交给我丈夫。然而,此事被追究后,有人说我丈夫构成了犯罪,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请问:我丈夫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读者:赵琳琳(化名)
赵琳琳读者:
根据你讲述的情况,可以确认你丈夫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而且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上述规定可知,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其中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二是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三是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四是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五是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六是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七是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八是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九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上述规定中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造成如下后果:一是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二是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三是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四是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五是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结合本案,因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专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具有专用性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符合规定条件方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而你丈夫在不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与李某恶意串通,虚构巨额欠薪事实并提起诉讼,致使法院基于其捏造的事实作出判决,并通过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提取了巨额住房公积金,该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而且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无疑构成虚假诉讼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颜东岳 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