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理财需求和投资市场的多样化发展,民间委托理财越来越受大众青睐,但世上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反而有“地上挖陷阱”的骗局,不少投资者被天花乱坠的承诺冲昏头脑,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近期,寿光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通过案例我们一起学习下如何在委托理财中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片为即梦AI生成)
01
案件详情
2021年9月25日,赵某向李某介绍投资“好事”,承诺只要投资50000元,不仅本金随时提取,还可以每年返利6000元。
李某信以为真,陆续向赵某转账50000元,委托其投资理财,但李某仅知晓投资项目为股票和基金,未具体了解其名称,亦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
后赵某将李某拉黑并失联,李某无奈诉至寿光法院,要求赵某返还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每年6000元)。
赵某辩称,李某确实委托其投资理财,但李某对投资项目、款项流向等均知情,自己亦未承诺保本或年利息6000元,也未强制李某投资,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投资存在风险,故自己不负有返还义务。
02
法院审理
本案中,李某、赵某虽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但李某将案涉款项交付赵某投资,此后李某对案涉款项的流向、投资项目等均处于无法掌控的状况,由赵某负责案涉款项的具体操控并向李某支付收益,可以认定李某、赵某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赵某承诺保本并给付返利6000元,系明显的“保底条款”,该条款虽系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意,但规避和转嫁了投资风险,诱导李某误判了投资风险,进行非理性投资,扰乱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既违反公平原则,又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条款。但该保底条款,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双方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赵某未向李某尽到投资风险告知义务,亦未举证证明李某对投资项目、案涉款项流向及损益情况知情,其对合同无效存在重大过错,其所收取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理性审慎投资,其对案涉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
综合本案案件起因、投资实际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寿光法院判决赵某返还李某本金50000元,驳回李某要求赵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稻田法庭庭长、承办法官:王春红)
03
法官说法
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包括自然人在内的非金融机构,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
现实生活中,不少民众尤其是老年人,由于自身理财知识不足,极易被所谓“保本高息”“高额返利”诱惑,稀里糊涂委托他人代为投资理财,导致自身被骗,血本无归。
对此,法官提示:
投资需理性。投资者应明确“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的基本原则,任何违背金融市场基本规律的承诺都可能暗藏陷阱。凡是承诺“保本高息”,99%都是骗局,“你图他的利息,他图你的本金”,切勿被不切实际的收益承诺冲昏头脑。
一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投资者要警惕“口头承诺”,宁可手续麻烦,不可资金无凭。委托投资理财,尽量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要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于主体资格及投资内容、收益分配、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要重点审查,切勿签订空白合同,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
要保存证据、依法维权。如发现自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要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委托合同、宣传材料等证据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当地金融监督部门举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人:李艳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供稿:李艳秋
原标题:《“保本高息”勿轻信,小心“馅饼”变“陷阱”|寿法案例》